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2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冠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609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模擬槍壹支(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冠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0907號為不起訴處分,本件扣案模擬槍1支(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鑑驗後認係具類似真槍外型、構造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槍管內具組鐵,不排除可供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持有模擬槍1支(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證(見偵卷第14至19頁),並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惟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0907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模擬槍1支(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未採驗指紋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14年2月7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144391107號函在卷可證(見偵卷第63頁),是依卷內現有事證,尚難認容有其他第3人存有犯罪嫌疑。而前揭案件中,為警查扣之模擬槍1支(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認具類似真槍之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槍管內具組鐵,不排除可供改造成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模擬槍之定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1月28日新北警保字第1132351335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54頁),從而,上開扣案之模擬槍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聲請人就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