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9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春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980、2757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97號、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0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春輝先前所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980、2757號、毒偵緝字第497號及撤緩毒偵緝字第1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等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等案件所查扣附表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分別含有或附著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或微粒(亦均屬於違禁物),此有附表所示檢驗報告或鑑定書附卷可稽;且因此等毒品均已附著於各該包裝袋、吸管、香菸或菸彈,而均難以單獨析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範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980、2757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97號、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無訛。又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成分,有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之鑑定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香菸、菸彈殼、吸管,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韻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定結果 證據資料 相關案號 1 香菸1支(淨重0.8183公克,驗餘淨重0.7668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⒈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 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06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928號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8326公克,驗餘淨重0.8299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⒈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AB857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49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355號 3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6135公克,驗餘淨重0.6105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⒈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AE971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 114年度毒偵字第980號 4 電子菸菸彈3顆(總毛重19.52公克)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⒈台端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8530)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E000-0000(0)、(2)】 114年度毒偵字第2757號、桃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579號 5 吸管1支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