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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7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0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正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正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363、687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28、839、1

169、1368、2769、2885號、112年度偵字第340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存卷可佐,均屬違禁物,依前開說明,自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分別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而如附表編號1、6、7、11、13所示之吸食器、殘渣袋及玻璃球,因所含第二級毒品成分,客觀上難以全數刮除,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整體視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認係違禁物。

㈡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並扣得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物

,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50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6月13日執行完畢,並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363、687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28、839、1169、1368、2769、2885號、112年度偵字第340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該署檢察官通知、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本件確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情形。

㈢綜上所述,並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王榆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單位) 鑑定報告 1 吸食器 1組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363號第86頁)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0783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2.6651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872號第75頁)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1.562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28號第54頁) 5 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2.143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137號第375頁) 6 吸食器 10組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69號第65頁至第65頁反面) 7 殘渣袋 7包 8 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0.1475公克) 9 甲基安非他命 2包(驗餘總淨重6.45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027號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06號第143頁) 10 甲基安非他命 2包(驗餘總淨重2.20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003號鑑定書(臺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13號第155頁) 11 吸食器 1組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13號第181頁) 12 甲基安非他命 2包(驗餘總淨重3.13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101號鑑定書(臺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917號第225頁) 13 玻璃球 1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4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917號第205頁) 14 甲基安非他命 2包(驗餘總淨重3.84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171號鑑定書(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4071號第56頁)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