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9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永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07號、第508號、第509號、第51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永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07、50
8、509、5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及各所含之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張永承前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57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4年7月31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另犯3次施用毒品案件,均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07、508、509、5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二)被告於上開案件中分別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3至7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分別含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等情,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附卷可憑,且其中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玻璃球內所殘留之毒品殘渣均屬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核均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其內,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定時取樣部分,已因檢驗後耗盡不存在,該部分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殘渣袋1個,固未檢出毒品成分,然其內殘渣為被告施用剩餘之菸灰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毒偵字第1001號卷第13頁),是該殘渣袋核屬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至聲請書主張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銷燬等語,容有誤會,惟依上開說明,該殘渣袋屬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僅係聲請意旨誤引法條,故仍應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檢驗結果 鑑定書 1 吸食過之香菸1支(淨重0.4620公克,驗餘淨重0.4596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4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毒偵字第1001號卷第95頁) 2 殘渣袋1個 未檢出毒品成分。檢出6-Monoacetylmorphine及Nicotine成分。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只,淨重共計2.0234公克,驗餘淨重共計2.0219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AA763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字第3516號卷第36頁) 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0.2484公克,驗餘淨重0.2454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1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AD958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6309號第39頁) 5 玻璃球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6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只,淨重共計1.1313公克,驗餘淨重共計1.1253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3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AE941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4年度毒偵字第962號卷第58頁) 7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包裝袋4只,淨重共計4.8466公克,驗餘淨重共計4.838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3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AE94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見114年度毒偵字第962號卷第59至6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