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9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博裕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298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外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合計壹點肆參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博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9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合計1.4348公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博裕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42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29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據本院核閱卷宗屬實。又本案被告於114年5月13日為警查獲時,經警扣得白色粉塊共2包,經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9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AI654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114年度毒偵字第2981號卷第19頁、第65頁),堪認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毒品裁定沒收銷燬,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上開扣案海洛因2包之外包裝袋2只,係供包裝毒品之用,縱於鑑定時將毒品取出,仍會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又上開扣案毒品因送鑑定而耗損之部分,既已因鑑定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承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