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9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9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浩全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3468號、第3469號、第3470號、第3471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淨重陸點參參參捌公克,驗餘淨重陸點參貳捌捌公克)沒收銷燬。扣案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3468號、第3469號、第3470號、第3471號被告陳浩全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淨重6.3338公克,驗餘淨重6.3288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注射針筒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施用毒品犯罪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468號、第3469號、第3470號、第34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淨重6.3338公克,驗餘淨重6.3288公克),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卷附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可考(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165號卷第39頁),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之針筒1支(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362號卷第79頁),係被告所有之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等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盈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