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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9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0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奕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1130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鍾奕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130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銷燬違禁物即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書漏載)、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聲請書贅載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犯罪所用之物,經本院詳細核閱全案卷證,確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聲請人另認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屬犯罪所用之物,惟被告於警詢供稱:磅秤係用來量測小朋友的奶粉等語,又無證據可以證明該物品與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有關,是此部分聲請應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泊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鑑定報告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包(驗餘淨重:1.1368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3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403號) 2 白色或透明晶體(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包(驗餘淨重:0.0738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3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AE92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1130號 3 吸食器(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1組 4 玻璃球 6支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3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403號) 5 磅秤 1台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3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403號)

裁判日期:202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