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9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1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泰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泰隆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09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認具殺傷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倘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持有,自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09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無誤。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屬違禁物,是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準此,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初怡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琇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備註 1 鋼管槍2枝 ①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 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2月2日刑理字第1136110302號鑑定書(偵卷第23至26頁)

裁判日期:202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