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4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献章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0樓(新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偽造之車牌壹面(車牌號碼:MOS-8189號)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献章涉嫌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81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偽造之車牌1面(車牌號碼:MOS-8189號),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献章因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81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偽造之車牌1面(車牌號碼:MOS-8189號)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被告雖否認為其所有,並辯稱:是「臭弟」跟伊借車時,未告知伊即懸掛變造車牌等語,亦足認「臭弟」無正當理由提供其所有偽造車牌予被告,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法第38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