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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5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明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明揚因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幫助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等罪嫌,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2月3日以112年度偵字第4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仿冒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圖樣及文字「娘家 益生菌 乳酸菌」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1份、查獲及扣案物照片1張附卷足憑,雖被告因嫌疑不足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但扣案仿冒「娘家 益生菌 乳酸菌」商品圖樣及文字之益生菌商品1盒既屬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幫助販賣侵害商標權之罪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

年2月3日以112年度偵字第427號為不起訴處分,嗣經提起再議,惟因再議不合法,於113年3月13日確定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7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12年4月13日檢紀財112上聲議136字第1129000715號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係屬仿冒「娘家 益生菌

乳酸菌」商品圖樣及文字之商品,有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事業部產品經理葉瑄靜提出之真偽品對照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註冊/審定號:商標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7號卷第67頁至第71頁、第147頁至第148頁),堪認上開扣案物係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妏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鑑定報告 備註 1 娘家益生菌仿冒品 1盒 仿冒品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事業部產品經理葉瑄靜提出之真偽品對照表(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7號卷第67頁至第71頁)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