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5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雅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00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仿冒商標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雅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00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郭雅惠違反商標法案件(販賣侵害商標商品罪嫌),前
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以112年度偵字第500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0009號卷[下稱偵卷]第68至69頁)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仿冒各公司所屬商標之物,有鑑
定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參(見偵卷第35頁、第49頁、第51至52頁),足認該等物品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梁茵茵附表:
編號 扣案物 件數 商標註冊審定號 及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1 仿冒「佩佩豬」商標紅包袋 142 00000000 (115年6月15日)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2 仿冒「哆啦A夢」商標紅包袋 8 00000000 (120年5月31日)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3 仿冒「哆啦A夢」商標文具組 5 00000000 (120年5月31日) 4 仿冒「三麗鷗」商標文具組 6 00000000 (119年6月15日)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 王思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