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9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3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續字第4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仿冒商標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03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續字第4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A03違反商標法案件(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嫌),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9月20日以113年度偵續字第4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見下稱偵續卷第122至124頁)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仿冒OOOO數位智財有限公司所屬
商標之物,有鑑定報告書1份附卷可參(見偵續卷第18至48頁),足認該等物品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梁茵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思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件數 商標註冊審定號 及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1 仿冒「HDMI」商標傳輸線 164條 ①00000000號(112年9月15日) ②00000000號(112年11月15日) ③00000000號(112年9月15日) ④00000000號(112年11月30日) OOOO數位智財有限公司 2 仿冒「HDMI」商標分配器 30盒 3 仿冒「HDMI」商標擷取器 11盒 4 仿冒「HDMI」商標切換器 46組 5 仿冒「HDMI」商標延伸器 20盒 6 仿冒「HDMI」商標轉換器 176件 7 仿冒「HDMI」商標轉換頭 196件 8 仿冒「HDMI」商標切換器(四線一切換器) 23組 9 仿冒「HDMI」商標切換器(二線一切換器) 13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