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嬿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7454號),聲請單獨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如附表編號1至9「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嬿嵐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454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並已於民國114年5月4日期滿。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被告偽造之「范傑閔」署押共9枚,均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各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454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緩起訴期間為2年,於114年5月4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卷宗無誤,並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如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之「范傑閔」之署名共計9枚,均係被告所偽造乙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且有如附表「文書名稱」欄所列文件附卷為憑,是依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署押,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文書名稱 欄位 偽造之署押 備註 1 虛偽之111年1月11日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ACLS訓練課程合格名冊 主持人簽章欄 「范傑閔」署名1枚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8931號卷(下稱他卷)第16頁 2 虛偽之111年3月19至20日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ACLS訓練課程合格名冊 主持人簽章欄 「范傑閔」署名1枚 他卷第22頁 3 虛偽之111年7月16日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ACLS訓練課程合格名冊 主持人簽章欄 「范傑閔」署名1枚 他卷第28至29頁 4 虛偽之110年3月20至21日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ACLS訓練課程合格名冊 主持人簽章欄 「范傑閔」署名1枚 他卷第34頁 5 虛偽之110年9月25至26日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ACLS訓練課程合格名冊 主持人簽章欄 「范傑閔」署名1枚 他卷第38頁 6 虛偽之110年11月27日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ACLS訓練課程合格名冊 主持人簽章欄 「范傑閔」署名1枚 他卷第43頁 7 虛偽之110年12月15至16日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ACLS訓練課程合格名冊 主持人簽章欄 「范傑閔」署名1枚 他卷第48至49頁 8 虛偽之109年9月16至17日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ACLS訓練課程合格名冊 主持人簽章欄 「范傑閔」署名1枚 他卷第53頁 9 虛偽之109年12月19至20日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ACLS訓練課程合格名冊 主持人簽章欄 「范傑閔」署名1枚 他卷第5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