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欣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82182號),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CELINE」商標圖樣包包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2182號被告蔡欣妤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於114年5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品「CELINE」商標包包,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蔡欣妤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2182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4年5月30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包包1件,經送鑑定之結果,確屬未經商標權人法商賽玲有限公司授權使用之仿冒「CELINE」商標圖樣商品,有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定暨鑑價報告書1份、法商賽玲有限公司鑑定能力證明書1份在卷可參。準此,上開扣案物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仿冒「CELINE」商標圖樣包包1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品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