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3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銘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078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偽造之通用紙幣新臺幣壹仟元壹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銘謚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07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千元紙鈔(編號SY692919JN,下稱本件偽鈔)1張,其水印、印刷版式、顯微印刷圖文、安全線均與樣張不相符,顯係偽鈔而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詐欺、行使偽造通用貨幣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4日14時53分許,在告訴人鍾秋琴工作之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民德檳榔攤前,持本件偽鈔支付予告訴人而行使之,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並找零900元與被告,被告涉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行使偽造貨幣、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嫌,經告訴人報警處理並提出本件偽鈔1張予員警扣案。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以113年度偵字第407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本件偽鈔,經送鑑定結果為偽鈔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6月26日刑理字第1136075072號鑑定書、本件偽鈔正反面翻拍照片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思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