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1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善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16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FIPV Nutritious Solution」參拾陸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善惟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16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期滿未經撤銷。
惟扣案之「FIPV Nutritious Solution」36盒,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164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11月20日確定,而於114年11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次查,扣案之「FIPV Nutritious Solution」36盒,係被告
未經核准擅自進口輸入,而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之動物用禁藥等節,有個案委任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貨品照片、財務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被告與賣家之微信對話紀錄截圖、聲明書附卷可參。又上開扣案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安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