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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2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2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聖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偽造車牌2面沒收。

理 由被告蕭聖熹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58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偽造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供其為該案犯行使用。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押物,合於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