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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2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2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香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515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1593號(聲請意旨誤載為113年度偵字第5159號,應予更正)被告陳香如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前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意旨誤載為刑法第38條第2項,應予更正)、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4項(聲請意旨漏載,應予補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香如前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159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3年12月12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10385號駁回再議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於114年12月1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件在卷可稽。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未依菸酒管理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私菸,此節為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24至25頁),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3年7月30日北普竹字第1131049838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財政部國庫署112年12月1日台庫酒字第11203793700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參(見偵卷第8至17頁),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應予以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子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禮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淨重(公斤) 備註 1 TEREA GREEN FOR IQOS ILUMA牌加熱式菸草 5.09公斤 共4BOX,0.2KSK/BOX,產地韓國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