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2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INIK SETYOWATI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4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9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健保卡壹張、醫療費用收據及微生物科報告貳張、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新冠肺炎核酸檢測檢驗報告單與收據貳張、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卡及中華民國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貳張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8385號被告NINIK SETYOWATI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8385號為職權不起訴在案。扣案之健保卡1張、醫療費用收據及微生物科報告2張、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新冠肺炎核酸檢測檢驗報告單與收據2張、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卡及中華民國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2張,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NINIK SETYOWATI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838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健保卡1張(姓名:DERA SUSANA)、醫療費用收據及微生物科報告2張、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新冠肺炎核酸檢測檢驗報告單與收據2張、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卡及中華民國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2張,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偵訊時供承在卷(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8385號卷第35、36頁)。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