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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TRINH THANH CONG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偽造之「NGUYEN TRUNG KIEN」中華民國居留證壹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TRINH THANH CONG前因犯刑法第212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824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偽造之「NGUYEN TRUNG KIEN」中華民國居留證1張,係供犯本件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824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確定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242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㈡扣案偽造之「NGUYEN TRUNG KIEN」中華民國居留證1張,係

被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在卷(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242號第7頁),揆諸前開說明,自得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妏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2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