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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家榮(原名:莊貿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GP」、「超霸」商標之電池2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貿榮涉嫌違反商標法等案,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以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之GP電池2個,經鑑定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超霸電池質量問題處理報告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莊貿榮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而扣案仿冒「GP」、「超霸」商標之電池2個,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商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商標單筆詳細報表、GP超霸電池質量問題處理報告(賣家編號9號、蝦皮帳號「david67597」)在卷可佐(偵卷第15、32至36、50至53、61至63頁;調院偵卷第5、14至15頁),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