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國審交附民字第5號原 告 劉○源 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范○珍 姓名年籍住址詳卷劉○芸 姓名年籍住址詳卷劉○喬 姓名年籍住址詳卷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吳○嫺 姓名年籍住址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銘裕律師
黃科榕律師董之頤律師被 告 陳嘉瑩上列被告陳嘉瑩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國民法官法庭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煜祥法 官 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世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