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強處字第1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志榮選任辯護人 王展星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鄭成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志榮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至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 年8月15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被告所犯殺人等犯行,依被告供述及相關事證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殺人犯行,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行為時尚假冒楊思雄名義傳送訊息,混淆楊思雄死亡時點,其畏罪之情甚明,可見其對訴訟有所迴避、抗拒,其面對審判程序之期待性自較輕罪犯嫌者為低。另本案尚有未進行審理,被告前開掩飾犯行舉止,可認其有高度湮滅事證、勾串證人之虞。綜前各情,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所定要件相符,本院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