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雨凡律師(法扶律師)
褚瑩姍律師(法扶律師)謝孟釗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家暴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國審訴字第2號),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之要件,且經評估,認為適當,爰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鄧煜祥
法 官 梁世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曾翊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