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雙慶選任辯護人 温鍇丞律師
李冠衡律師鄭成東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2184號、第48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雙慶係被害人郭洪玉桂之子,2人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同住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被告郭雙慶於民國114年8月16日下午5時15分許,在上開住處,基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持水果刀1把朝被害人郭洪玉桂胸部猛刺,致被害人郭洪玉桂受有胸部銳器傷、穿刺肺主動脈、右心室及左肺,導致臟器損傷及大量出血而死亡。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家庭暴力罪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
二、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國民法官法第4條定有明文。復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12月15日新北檢永敬114偵42184字第1149164059號函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頁),嗣被告於115年7月29日死亡,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查,揆諸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國民法官法第4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翰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