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書源選任辯護人 林俊宏法扶律師
陳奕廷法扶律師高振云法扶律師訴訟參與人 陳月英代 理 人 曾宿明律師
宋穎玟律師林帥孝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084號、113年度偵字第46134、63962號、114年度偵字第18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書源犯以欺瞞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事 實
一、張書源於民國106年間為王麗玲之男友,並與王麗玲同居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5,因擔心其盜領王麗玲存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75萬1千元一事曝光,竟基於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殺人之犯意,於106年2月18日某時許,在前址同居處,以欺瞞之方式使不知情之王麗玲施用過量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王麗玲因此海洛因中毒並失去意識,並於同日送往臺北榮民總醫院(址設:臺北市○○區○○里○○路0段000號)救治,始倖免於死;張書源承前開接續犯意,於106年2月21日某時許,在臺北榮民總醫院病房,以欺瞞之方式使不知情之王麗玲施用海洛因,王麗玲因此再次海洛因中毒並失去意識,經臺北榮民總醫院搶救後,始挽回生命。
二、張書源本來是陳月媓的男友兼同居人,陳月媓先於109年11月13日簽立其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之全球人壽臻愛一生防癌保險契約,並指定張書源為該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復於110年2月25日簽立其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之新光產物個人傷害保險(丙型)保險契約,該保險契約係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陳月媓不能指定受益人,張書源乃於110年3月18日,與陳月媓登記結婚而自斯時起成為陳月媓之配偶兼法定繼承人。之後張書源因賭債壓力而需錢孔急,為取得上開保險之保險理賠金,竟基於殺人之犯意,先促使陳月媓於110年3月28日至亞東紀念醫院(址設:新北市○○區○○里○○○路0段00號)進行痔瘡開刀手術,陳月媓於痔瘡手術結束後住院觀察術後情形,張書源乃於110年3月30日1時許至2時許間,在陳月媓所在之亞東紀念醫院病房,以欺瞞之方式使不知情之陳月媓攝入過量之含有無味無臭局部麻醉藥Dibucaine成分之不詳藥物,陳月媓因而Dibucaine中毒並發生抽搐、眼神渙散及失去意識,雖經亞東紀念醫院救治,仍無腦幹反射,經在加護病房急救性住院25日,仍於110年4月23日因Dibucaine中毒死亡。
理 由
壹、國民法官法庭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檢察官、被告張書源及辯護人對下列事實均不爭執:
(一)被告與告訴人王麗玲為前男女朋友,並曾同居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5。
(二)王麗玲曾於106年2月18日、106年2月21日,因失去意識而在臺北榮民總醫院急救。
(三)被告與被害人陳月媓於110年3月18日結婚。
(四)陳月媓於110年3月30日2時許,在亞東紀念醫院病房內發生抽搐、眼神渙散、失去意識之情形,經急救後於110年3月30日3時20分許恢復生命跡象,但已無腦幹反應,嗣於110年4月23日宣告死亡。
二、如附表一所示證據資料。
三、關於犯罪事實爭點之判斷理由
(一)經綜合比較王麗玲於106年2月18日送往臺北榮民總醫院救治及住院期間之主治醫師吳明玲、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進行陳月媓解剖之法醫師蕭開平、負責事後鑑定之臺大醫學院法醫學研究所所長翁德怡於本院審理時作證之證詞及鑑定意見,並參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解剖報告書及鑑定報告書所載鑑定意見,國民法官法庭討論之結果,認定證人吳明玲、蕭開平為親自見聞並救治王麗玲中毒之醫師、實際接觸到陳月媓遺體之法醫師,其等證詞及鑑定意見的可信度比較高,復鑑定人翁德怡於王麗玲是否有海洛因中毒與陳月媓是否有Dibucaine中毒部分表示鑑定意見時,就能否以推論方式研判王麗玲與陳月媓是否可能有中毒情形一節,先後表示之意見有歧異之處,導致國民法官法庭對鑑定人翁德怡的鑑定意見的正確性產生疑問,且鑑定人翁德怡於本院審理時亦表示法醫學跟醫學一樣,都是統計的科學,也就是透過一個個案例的累積而形成各種死因的特徵有哪些之知識,當遇到個案時,藉由個案的死亡特徵去推論可能死因為何,因此不管是醫學或法醫學,都參雜人的判斷在裡頭,再好的診斷工具都不可能百分百正確,永遠都會有例外之情況。準此,國民法官法庭因此採信吳明玲、蕭開平於本院審理時所稱內容,而認定王麗玲、陳月媓確實分別有海洛因、Dibucaine中毒之情形。
(二)按於刑事事實認定層次上,非不得基於「消去法」或其他類似之觀點,運用推認方法,加以特定犯人或為其他事實之認定。經查,綜合觀察如附表一所示證據資料,能夠於事實欄
一、二所示時、地近距離接觸王麗玲與陳月媓之人僅有被告一人,復王麗玲與陳月媓於事實欄一、二所時間,因與被告的男女朋友關係、配偶關係而非常相信被告,亦即倘被告要讓王麗玲與陳月媓於不知情之情況下施用海洛因或攝入含有Dibucaine成分之藥物,並非難事,再被告有行兇動機,就王麗玲部分為被告有盜領王麗玲存款之情事,被告自不想讓此事曝光,就陳月媓部分為被告於109年至110年間因地下簽賭而積欠高額債務,甚至還遭債主擄人討債,復被告因賭債壓力而需錢孔急且同時為陳月媓擔任被保險人之兩份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而依證人謝美惠於警詢時之證詞可知,陳月媓於110年2月25日簽立之新光產物個人傷害保險(丙型)保險契約必須經過30日的等待期才能申請保險理賠,而剛好被告建議陳月媓可以到醫院進行痔瘡手術,且陳月媓進行痔瘡手術的時間即110年3月29日,又剛好在30日等待期經過之後沒幾日,加以被告於陳月媓過世後確有申請意外保險金之理賠,只是因為保險業務員謝美惠在保險事故欄填載「疾病」,因與全球人壽傳統型醫療保險契約、新光產物個人傷害保險(丙型)保險契約的意外保險金理賠原因必須是「意外」不符,故保險公司才沒有支付意外保險金給被告,亦據謝美惠於警詢時證述在卷,此外,依照卷內事證,本案應難以想像認定被告以外之人有加害王麗玲、陳月媓之舉。綜上各節,國民法官法庭經討論後基於「消去法」認定被告即為本案加害王麗玲、陳月媓之行為人無疑。
貳、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論罪部分本院國民法官法庭討論、評議後之投票結果如下:
(一)被告於事實欄一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1項之以欺瞞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與刑法第271條第2項及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於事實欄二之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二)被告於事實欄一之所為,均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殺人未遂罪及以欺瞞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以使王麗玲施用海洛因之方式遂行其殺害王麗玲之目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前者既有得併科罰金之規定,依刑法第35條第3項第2款主刑重輕比較之標準,應以前者為重,故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以欺瞞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三)被告於事實欄一、二所犯以欺瞞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殺人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科刑部分
(一)處斷刑範圍之說明
1、刑法第33條第3、5款規定,有期徒刑之範圍,為2月以上,15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罰金之範圍,為1千元以上,以100元計算之。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之以欺瞞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係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因被告所犯以欺瞞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並無刑罰加重及減輕其刑事由規定之適用,故此部分之處斷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15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15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
3、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法定刑係死刑、無期徒刑與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被告所犯殺人罪部分,亦無刑罰加重及減輕其刑事由規定之適用,故處斷刑為:「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國民法官法庭認定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各種情狀所憑之證據係如附表二所示證據。
(三)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各種情狀,基於下列理由為量刑
1、行為屬性事由
(1)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事實欄一部分為被告擔心其盜領王麗玲存款合計275萬1千元一事曝光。事實欄二部分為被告因賭債壓力而需錢孔急,為取得保險理賠金。但被告於行為當下並未受到任何刺激。
(2)犯罪之手段被告於事實欄一、二所示之犯罪手段為使王麗玲、陳月媓施用或攝入海洛因或Dibucaine,使王麗玲、陳月媓中毒,而海洛因的毒性高於Dibucaine,亦即對人體危害更為嚴重,此外,被告第一次行為未使王麗玲死亡,竟未放棄而繼續以欺瞞方法使王麗玲施用海洛因。
(3)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及違反義務之程度被告與王麗玲、陳月媓為男女朋友關係、配偶關係,王麗玲與被告同居,陳月媓與被告雖未同居,但有指定被告擔任全球人壽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為讓被告能夠取得新光產險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資格,還與被告登記結婚,可見陳月媓一心一意想讓被告可以在其日後若因意外突然過世還可安穩地生活,被告於行為前與王麗玲的關係甚佳、與陳月媓的關係則是非常好。又被告既為陳月媓的配偶,自應與陳月媓互相尊重與扶持且一起攜手走過人生的每個階段,故被告違反義務之程度高於其對女友王麗玲所違反義務之程度。
(4)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王麗玲雖未因被告的行為而死亡,但王麗玲係被以欺瞞方法施用海洛因,而海洛因的毒性極強,若生危險變化,又未妥善處理,足以危急王麗玲的生命,且海洛因會使施用者對海洛因具高度心理與生理依賴性,對身體與社會安全均構成嚴重威脅;而被告對陳月媓所為,除了剝奪陳月媓之生命法益外,更使陳月媓家屬陳月英一夕之間面臨與陳月媓天人永隔之慟。
2、行為人屬性事由
(1)被告之生活狀況、工作與經濟狀況
A.家庭支援系統斷裂與孤立:被告雖出生於小康家庭,然雙親在其退伍後相繼過世,其長姊曾是其過往最核心的支持力量(於前案長期服刑期間持續資助),惟目前關係已顯疏離,長姊拒絕製作量刑前調查報告書之鑑定團隊負責人臺北馬偕醫院徐堅祺醫師受訪且被告亦不願徐堅祺醫師打擾長姊的態度,顯示被告原生家庭支持系統功能已顯著弱化。
B.人際關係之工具性與剝削特質:被告雖異性緣佳,能與多名女性建立親密關係,但其互動模式呈現高度工具性,被告傾向將伴侶視為財務危機時的資金來源(如領取王麗玲的存款、向多名女性借貸),且情感連結表淺,呈現外熱內冷之疏離特質。
C.財務失控與生存壓力:被告雖有穩定工作收入,但因長期沉迷於高風險的股票當沖與賭博行為(如牌九),具備追逐損失之成癮特質,導致積蓄歸零並累積鉅額債務,此財務崩潰狀態為其生活壓力的主要來源,亦是其與伴侶發生衝突乃至涉嫌犯罪之核心情境因素。
(2)被告品行
A.過往的暴力犯罪史與壓抑的人格特質:心理衡鑑與臨床觀察顯示,被告並非情緒外放、易怒的衝動型人格,被告傾向壓抑情緒與衝動,維持體面和諧的自我形象,其平日表現溫順、壓抑、避免衝突,然而一旦面臨極端壓力(特別是經濟壓力)或為了特定目的,被告則可採取冷酷、工具性的犯罪手法(如前案之預謀強盜殺人)來解決問題。
B.缺乏同理心與冷酷特質:被告對他人痛苦缺乏深層共鳴,其坦承對陳月媓沒有任何印象或感情,且在前案殺害女性被害人時手段殘忍(悶死)。親密關係的互動中,常向交往對象要求經濟資助,此種情感抽離特質使其在剝削他人或進行侵害行為時,可能較少受到內在道德情感的約束。
C.嗜賭成癮與缺乏病識感:被告符合嗜賭症之臨床診斷標準,呈現耐受性、追逐損失及說謊隱瞞等症狀,然其對此缺乏病識感,慣用合理化機制(如稱之為投資、怪罪遭詐騙),顯示其自我反省能力受限,較難以透過內在覺察修正行為。
D.操弄性與推卸責任:間所紀錄顯示,被告具備操弄特質,在面對指控或違規時,傾向先極力否認、裝可憐博取同情,或將責任推卸給他人(如怪罪警察、共犯或被害人),直至證據確鑿才承認,此行為模式增加了其矯治的難度。
(3)被告之智識程度
A.中上之智能水準:被告全量表智商(FSIQ)為118,百分等級88,屬於同儕中中上程度,其在知覺推理、工作記憶與處理速度表現優異,顯示其思緒敏捷、現實判斷力良好,無任何智能缺損。
B.優異的職業技能與社會適應力:被告具備駕駛、電學、營建等多項專業技能,且工作穩定度高,深獲雇主信任,具備足夠的認知能力來理解法律規範與社會期待,亦有能力循正當途徑謀生。
(4)犯罪後之態度被告否認本案犯行,且迄今未與王麗玲、陳月媓的家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害,難認犯後態度良好。
3、未來社會復歸可能性
(1)被告有下列數項保護因子:
A.社會支持系統:被告之長姊過往曾是被告最核心的支持力量,在被告因殺人案服刑的16年9個月期間,長姊之經濟援助未曾間斷,出獄後亦協助提供住所,被告曾將此份支持內化為自我行為的約束機制,立誓不再讓姊姊擔憂,此動力亦曾對其社會復歸發揮顯著的正向影響。惟於鑑定期間,被告表達無意聯繫長姊,經聯繫長姊,其亦表示雙方久未往來,並婉拒訪談,綜合考量雙方互動疏離、缺乏互信,且長姊年事已高等因素,其現階段是否能發揮有效之社會支持功能,實屬存疑。
B.技能與職業動機:被告雖然早年輟學,但其在服刑期間展現學習意願,完成高中同等學力,提升基本智識程度。被告擁有紮實的職業技能,包括長途駕駛(曾任中將駕駛、防疫司機及環保公司司機)、電學基礎與板模施工技能,這些技能使其能夠在出獄後迅速重返勞動力市場並獲得穩定收入。在職場表現上,被告被視為負責任且受雇主信任的員工,不僅能獨立完成任務,還曾為了追求更高薪資而主動轉職至高勞動強度的營建業。穩定就業是預測低再犯率的重要因子之一。
C.人口特徵:被告於鑑定時已經60歲(54年生),根據犯罪學研究文獻,年長的違法者比年輕違法者更不可能因新犯罪被重新逮捕,年齡本身即為一項統計學上的保護因子。
D.醫療需求:被告曾因急性心肌梗塞放置五支支架,需長期定服藥,雖然健康因素看似負擔,但根據文獻,當醫療問題干擾其從事某些高風險活動或因此疾病必須與醫院及社區建立聯繫時,亦被視為一種保護因子。
(2)被告有下列數項風險因子:
A.犯罪史與行為模式:被告曾於84年犯下強盜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其犯案手段包括以枕頭悶臉、布條塞口使人窒息,顯示其在經濟壓力下有訴諸極端暴力的行為史。
B.人口與社會經濟因素:男性相較於女性具有更高的再犯率與社會風險。此外,被告沉迷於股票當沖與賭博,具有越輸越想贏的翻本心理,導致其財務來源的不穩定,同時其將親密伴侶視為主要資金來源,與多名女性有複雜的金錢糾葛,這種依賴他人資金支應投機行為的模式,可能增加衝突與犯罪的誘因。
C.精神健康問題:被告符合嗜賭症的臨床診斷,並因此問題影響其經濟狀況與親密關係,過往在第一任妻子過世後也有酒精使用問題,此一模式將增加其壓力與風險。
4、本院國民法官法庭綜合考量被告上開事由,經討論評議後投票決定就以欺瞞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殺人罪,均應判處無期徒刑,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5、被告經宣告無期徒刑,應依刑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刑: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刑法第51條第4款定有明文,故符合數罪併罰者,其中一罪經宣告為無期徒刑,即不執行他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被告經宣告最重刑既為無期徒刑,除罰金及從刑外,不執行他刑,即無須定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國民法官法第86條、第87條、第8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漢章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智安、鄭宇及陳佾彣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姿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證據名稱 1 被告張書源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歷次陳述 2 告訴人陳月英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歷次陳述 3 告訴人王麗玲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歷次陳述 4 證人黃嵐欣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歷次陳述 5 證人陳政壯偵訊陳述 6 證人李哲倫警詢、偵訊歷次陳述 7 鑑定人兼證人楊振昌偵訊及本院審理歷次陳述 8 鑑定人兼證人吳明玲於偵訊及本審理庭歷次陳述 9 鑑定人兼證人翁德怡本院審理歷次陳述 10 鑑定人林棟樑本院審理陳述 11 鑑定人蕭開平本院審理陳述 12 鑑定人王麗玲8本院審理陳述 13 鑑定人徐堅棋本院審理陳述 14 證人林恆甫本院審理陳述 15 證人謝美惠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歷次陳述 16 證人姚芷芸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歷次陳述 17 證人黃惠怡警詢筆錄 18 證人邱元婷偵訊筆錄 19 證人洪締鵑偵訊筆錄 20 證人陳雁捷偵訊筆錄 21 證人杜垣豫偵訊筆錄 2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544號刑事判決與全卷電子檔 23 順新救護車救護記錄表(日期:105年11月7日、病人:王麗玲) 24 告訴人王麗玲之健保紀錄明細 25 告訴人王麗玲之臺北榮民總醫院病歷資料及醫院歷次回函 26 告訴人王麗玲之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病歷資料及醫院歷次回函 27 告訴人王麗玲之馬偕醫院病歷資料及醫院歷次回函 28 告訴人王麗玲之新北市立聯合醫院病歷資料及醫院歷次回函 29 告訴人王麗玲之高柏森耳鼻喉科就醫病歷資料及電子郵件歷次回覆資料 30 可拿平錠衛福部藥物仿單(衛署藥製字第036503號114.12.24) 31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115年3月31日醫字第1150026912號函暨函附鑑定(諮詢)案件回覆書(告訴人王麗玲部分) 32 被告張書源之第三、四級毒品警政裁罰資料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 33 被告張書源106年2月25日尿液採樣同意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1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34 被告張書源手機數位採證檔案及對話紀錄擷圖照片 35 被告張書源使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申登、通聯、網路歷程、及相關通訊監察譯文 36 告訴人王麗玲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397號不起訴處分書 37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06年2月25日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38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11月4日士檢卓檔字第4921號函及附件109年度檔偵字第8472案卷 39 被告張書源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調偵字第941號不起訴處分書 40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837號影卷 41 急診五級檢傷分類基準網頁資料 42 國際疾病分類第10版(ICD-10)代碼對照表 43 告訴人王麗玲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保護令執行紀錄表、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13年2月20日北市家防成字第1133002172號函及附件告訴人王麗玲106年間之家暴高危機紀錄 44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被告張書源所有之OPPO R12 Pro手機、VIVO 1935手機) 45 服用複方甘草合劑於尿液中嗎啡及可待因含量分析鑑識專題 46 被害人陳月媓手機數位採證檔案及對話紀錄擷圖照片 47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歷次回函有關被害人陳月媓保險契約、申請理賠相關文件、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歷次回函有關被害人陳月媓保險契約、被害人陳月媓高額壽險資料連結作業查詢結果 48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2年2月17日函及附件現場照片 49 被害人陳月媓於亞東醫院病歷資料、亞東醫院歷次回函、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 50 亞東醫院110年3月30日監視器影像擷圖、陳月媓病情解釋監視器影像 51 醫療機構因應COVID-19陪病及探病管理原則 52 亞東紀念醫院消防逃生平面圖 53 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113年4月11日編號000000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歷次回函 54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115年3月3日醫字第1150017417號函及附件鑑定(諮詢)案件回覆書(陳月媓鑑定回覆書) 55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880號相關卷電子檔 56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 57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4月23日相驗筆錄、110年4月27日解剖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照片 58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0)醫鑑字第1101100903號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 59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0年6月4日函及附件法醫毒字第1106103189號毒物化學鑑定書 60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1年2月7日法醫理字第11100006480號函 61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1年12月15日法醫毒字第11100090070號函 62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4年3月6日法醫理字第11400017950號函 63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4年4月15日法醫理字第11400019540號函 64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4年11月13日法醫理字第1140089160號函及附件解剖照片 65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5年1月30日回函 66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5年3月5日法醫毒字第11500006480號函 67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蕭開平法醫師提供之提供之相驗及解剖影像 68 衛生福利部114年3月4日FDA藥字第1140005163號函有關「Dibucaine」成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1月25日FDA藥字第1110030929號函、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114年4月21日臨藥字第1140000274號函及附件臨床藥學會彙整含Dibucaine成分之臨床毒性、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3月31日北總醫研字第1140001075號函及附件Dibucaine口服或注射對人體影響及相關文獻資料、台灣藥物臨床研究協會114年3月14日114台臨研字第1140314001號函 69 人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6日人生藥製字第J0000000號函 70 監察院106年6月14日106司調0016調查報告、105年11月10日105司調0014調查報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重更(九)字第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矚再更(三)字第1號刑事判決、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100年再字第001號判決 71 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調偵字第1412號起訴書 7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695號刑事判決 73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辦案進行單、函文、公務電話紀錄單 74 立法院吳思瑤委員國會辦公室110年11月11日思辦恩字第1101111002號函 75 被告張書源之個人戶籍資料、勞保資料、兵籍資料查詢結果 76 被告張書源於高雄市鼓山區鼓山國民小學、高雄市立壽山國民中學、新北市私立南強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等學籍資料 77 被告張書源之子張啟新之馬偕醫院106年4月5日死亡證明書 78 武氏美春、張啟新之馬偕醫院就診紀錄 79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3)醫剖字第1031105211號解剖報告書 、 (104) 醫 鑑 字 第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死者武氏美春)及該案之相驗、解剖照片 80 證人侯福霞與警員之WeChat對話紀錄截圖 81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8日刑理字第1146014791號鑑定書【附表二】編號 證據名稱 1 鑑定人徐堅棋本院審理陳述 2 馬偕醫院刑法第57條4、5、6款量刑前調查/鑑定報告書 3 士林地檢署99年度執護字第92號全卷 4 被告張書源之個人戶籍資料、最新看守所資料、勞保資料、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 5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理賠暨解約付款憑單及郵政壽險資料詳情表(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武氏美春、理賠受益人:被告張書源、張啟新) 6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被告張書源之客戶保險資料 7 武氏美春、陳月媓勞保死亡給付情形 8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兒童醫院函覆張啟新死亡證明書及病歷、歷次回函 9 被告張書源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10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466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