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國審重訴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文雄選任辯護人 陳雨凡律師

王映筑律師唐玉盈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文雄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5年9月21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被告謝文雄因家暴殺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提起公訴,本院國民法官案件強制處分庭認被告涉犯傷害罪、違反保護令罪、殺人罪均嫌疑重大,其中殺人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逃亡、滅證之事實,亦有勾串證人之虞,並有反覆實施殺人罪、傷害罪及家庭暴力行為之虞,復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已於114年12月4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嗣予延長羈押5次在案(114年度國審強處字第16號)。

二、茲因被告謝文雄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所涉傷害罪、違反保護令罪、殺人罪,業經本院於115年8月21日判處其應執行無期徒刑在案,目前尚未確定。本院於115年9月2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及審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所為構成傷害罪、違反保護令罪、殺人罪,其中殺人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為殺人犯行後隨即駕車跨縣市逃逸、途中並在國道上丟棄兇器,顯有逃亡及滅證之事實。本院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與比例原則綜合判斷,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裁定被告應自115年9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第6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溫家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家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等
裁判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