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國審附民字第2號原 告 洪學政被 告 張學義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審酌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5條第1項所列之各款事項後,認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