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國審附民字第7號原 告 吳○嫻 (姓名住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律師被 告 吳明勳上列被告吳明勳因加工自殺案件(本院114年度國審訴字第3號),經原告吳○嫻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梁世樺法 官 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