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11號原 告 容光皮膚專科診所法定代理人 蕭伯舟送達代收人 李昱霖被 告 江宜庭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48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有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