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147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國旺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602、17717、21814、2388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陳國旺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諭知如附表編號3「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編號3「遭竊地點」、「遭竊財物」欄之記載補充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號立川琚工地」、「太平洋PVC電線50MM(長度90公尺,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7,598元)」;證據部分另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國文);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號0000-00號車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卓義)」、「被告陳國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㈡被告於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示時、地撬壞車門及引擎孔竊取車
輛之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竊盜、毀損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
㈢被告所犯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分別竊取起訴書附表所示被害人
所有或管領之財物,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缺乏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之種類及價值、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自陳從事鐵工及車床工作、無需扶養他人、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情形(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審易卷第8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考量被告另有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詳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為保障被告之聽審權,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爰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不另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於執行時,由被告所犯數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附此說明。
三、沒收:㈠被告如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犯行竊得之太平洋PVC電線50MM
(長度90公尺,價值1萬7,598元),為其該次犯行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人游哲勝,宣告沒收亦無過苛、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竊得之車號00-0000號自用
小貨車,業經警方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4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尋獲,並發還被害人高國文;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竊得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業經尋獲並發還告訴人東有企業有限公司代理人翁嘉宜等節,有移送書、勘察採證同意書、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可參(見114年度偵字第17717號偵查卷第2頁至反面、第9頁;114年度偵字第21814號偵查卷第20頁);如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示犯行竊得之車號4887-KC號自用小貨車,已由告訴人卓義自行尋獲一節,亦據其陳明在卷(見114年度偵字第23883號偵查卷第8頁至第9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承翰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沒收 0 起訴書附表編號1 陳國旺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0 起訴書附表編號2 陳國旺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 0 起訴書附表編號3 陳國旺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太平洋PVC電線50MM(玖拾公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 起訴書附表編號4 陳國旺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無。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2602號
第17717號第21814號第23883號被 告 陳國旺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國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於附表所示之地點,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品(各次竊取物價值如附表所示),得手後離開現場。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其等財物遭竊,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游哲勝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東有企業有限公司委任翁嘉宜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及卓義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0 被告陳國旺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2、4之行為,否認附表編號3之行為。 0 被害人高國文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其所有附表編號1所示財物,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地遭被告竊取之事實。 0 告訴代理人翁嘉宜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其所有附表編號2所示財物,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地遭被告竊取之事實。 0 告訴人游哲勝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其所有附表編號3所示財物,於附表編號3所示時、地遭被告竊取之事實。 0 告訴人卓義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其所有附表編號4所示財物,於附表編號4所示時、地遭被告竊取之事實。 0 證人吳明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附表編號3所示財物,於附表編號3所示時、地遭被告竊取之事實。 0 勘查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2月6日新北警鑑字第1140221689號鑑驗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 佐證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事實。 0 勘查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2月26日新北警鑑字第1140365581號鑑驗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委託書、現場照片 佐證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事實。 0 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報價單 佐證附表編號3所示犯罪事實。 0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2月21日新北警鑑字第0000 000000號鑑驗書、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 佐證附表編號4所示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犯罪事實附表編號1、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附表編號4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及同法第354條毀損等罪嫌。附表編號4係以一行為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竊盜罪嫌論處。被告所涉4次竊盜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數罪併罰。被告所竊得之物,屬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亦未實際發還予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併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林承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庭萱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單位 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遭竊時間 遭竊地點 遭竊財物 行為態樣 備註 0 高國文 (未提告) 113年12月12日3時40分 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貨車(價值約18萬元) 使用鑰匙開啟車輛之車門及引擎,竊取車輛。 114年度偵字第17717號 0 東有企業有限公司(提告) 113年12月18日 新北市○○區○○路00○00號1樓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價值約10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21814號 0 游哲勝 (提告) 113年12月24日1時30分 新北市○○區○○○路00號 電纜線(價值約5萬元) 竊取電纜線。 114年度偵字第12602號 0 卓義 (提告) 114年1月3日1時 新北市土城區學府路2段、中正路路口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價值約10萬元) 使用鑰匙,併基於毀損之犯意,撬開車輛車門孔、引擎孔,竊取車輛。 114年度偵字第2388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