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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簡字第 171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171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宗毅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27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徐宗毅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許凱傑於」以下補充「113年2月21日」、第13行至第14行「之始末,」以下補充「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調查後,於113年4月15日就林煒竣所涉前案為不起訴處分,並於同年5月30日不起訴處分確定。」、末行「且徐宗毅」補充、更正為「另徐宗毅於同年12月12日檢察官偵訊時」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徐宗毅所為,係犯刑法第169 條第1 項之誣告罪。爰審酌被告無端浪費司法資源,並導致林煒竣受有刑事追訴之風險,所為應值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前案偵訊中已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於警詢中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至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6271號被 告 徐宗毅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宗毅明知其為向許凱傑購買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始將其身分證、汽車駕照交予許凱傑辦理車輛過戶事宜,並非林煒峻冒用其名義辦理過戶,僅因擔心家人責罵,竟意圖使林煒竣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31日下午4時24分許、112年10月26日上午11時25分許,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誣指林煒竣於112年3月至4月間以協助其辦理青年貸款為由,取得其身分證及汽車駕照,再冒用其名義,於112年4月17日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將上開車輛辦理過戶至徐宗毅名下,而對林煒竣提出偽造私文書告訴。嗣許凱傑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5354號(下稱前案)偵查時,到場證述交付徐宗毅身分證、汽車駕照之始末,且徐宗毅自白誣指林煒竣,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地檢檢察官簽分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徐宗毅於臺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668號案件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因擔心家人責罵其買車,所以才誣指林煒竣冒用其名義將本案車輛過戶至其名下,惟係被告親自將雙證件交付許凱傑,委託許凱傑將本案車輛過戶至其名下。 2 證人許凱傑於前案以證人身分具結之證述 證人許凱傑為三通修車場負責人,本案車輛係向許瑞宗購買要做為代步車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嗣被告欲以3萬元購入,並交付雙證件,遂委由黃敬庭辦理車輛過戶事宜,過戶後車輛亦由被告取走並使用之事實。 3 被告於112年7月31日、112年10月26日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製作之調查筆錄 被告於112年7月31日下午4時24分許、112年10月26日上午11時25分許,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誣指林煒竣於112年3月至4月間以協助其辦理青年貸款為由,取得其身分證及汽車駕照,再冒用其名義,於112年4月17日前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將本案車輛辦理過戶至被告名下,而對林煒竣提出偽造私文書告訴之事實。 4 證人黃敬庭於前案警詢之證述 112年4月17日持證人許凱傑交付之被告雙證件及原車主許瑞宗資料,前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將本案車輛辦理過戶至被告名下之事實。 5 汽機車過戶申請登記書 本案車輛於112年4月17日由原車主許瑞宗過戶至被告名下之事實。 6 被告與證人許凱傑之LINE對話紀錄 佐證被告為購買並辦理本案車輛過戶事宜,交付雙證件與證人許凱傑,過戶辦畢後,車輛即交付被告之事實 7 前案不起訴處分書 佐證被告誣指林煒竣偽造文書,臺北地檢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

二、核被告徐宗毅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方鈺婷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202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