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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簡字第 110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110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文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87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賴文杰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纜線參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賴文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素行不佳,以竊盜手段不勞而獲,復毀損他人財物,不僅損害他人財產權,亦危害社會治安,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電纜線之價值、被害人財物受損情形、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之犯後態度、其現在監執行、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粗工、無人需其扶養照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竊得之電纜線3條,屬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以上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至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0876號被 告 賴文杰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文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5日15時30分許前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隆停車場內,以徒手之方式,扯斷該停車場內由該停車場停車場蔡永騰管領之連接繳費機之電纜線3條(價值新臺幣7000元),竊取該電纜線3條得手,復造成該該停車場內之繳費機故障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蔡永騰。嗣於113年10月5日15時30分許,華隆停車場內顧客出場時發覺繳費機故障,經通知蔡永騰派員查看後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在遺留現場之電纜線遭截斷處採得檢體,經比對與賴文杰之DNA-STR型別相符,始悉上情

二、案經蔡永騰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賴文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⒈被告坦承有徒手拉扯前開停車場內電纜線之事實,惟辯稱:伊不記得有無拿走電線等語。 ⒉被告對毀損犯行表示認罪。 2 告訴人蔡永騰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之前開電纜線3條遭破壞後遭竊,復造成該該停車場內之繳費機故障而不堪使用之事實。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1月22日新北警鑑字第1132337005號鑑驗書、現場翻拍照片9張 證明遺留現場之電纜線遭截斷處所採得檢體,經比對與被告之DNA-STR型別相符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同法第354條毀損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竊盜及毀損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另被告上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檢 察 官 何 國 彬

裁判案由:竊盜等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