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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簡字第 112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112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玉珍選任辯護人 姜家康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707號、114年度偵字第121號),本院受理後(原案號114年度審訴字第34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周玉珍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犯罪後,於犯罪偵查機關尚未發覺前,於113年9月23日主動向警員自首,而接受裁判,有卷附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一般陳報單可稽(見113年度偵字第55707號卷第7頁),爰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台灣先聲公司並未召開股東臨時會,卻偽造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公司變更登記表,足生損害於股東王嵩容及新北市政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惟被告犯罪後自首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因與告訴人條件差距過大以致無法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湘媄提起公訴,經檢察官藍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耀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瀚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5707號

114年度偵字第121號被 告 周玉珍 女 6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姜家康律師

葉家瑄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玉珍為台灣先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先聲公司)

之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台灣先聲公司未於民國113年6月3日10時許,召開股東臨時會,竟基於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13年6月3日10時許,指示不知情之會計師,使用台灣先聲公司之大小章,製作紀錄人為周振芳之台灣先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並持之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解散登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經書面形式審查後,將台灣先聲公司已由股東會決議解散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公司變更登記表,足生損害於台灣先聲公司股東之一之王嵩容及新北市政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王嵩容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周玉珍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王嵩容之指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台灣先聲公司107年2月14日變更登記表 被告為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之事實。 4 紀錄人為周振芳之台灣先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新北市政府113年6月4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38039449號函 被告有持上開不實文書向新北市政府行使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及第215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罪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被告犯罪後,於犯罪偵查機關尚未發覺前,主動向警員自首,即陳明其為行為人並願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洪 湘 媄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