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127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嘉惠選任辯護人 曹尚仁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221號),本院受理後(114年度審訴字第30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楊嘉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楊嘉惠為邱顯誠之配偶,邱顯誠為邱顯明(民國113年7月27日死亡)之胞弟,邱晨顏為邱顯明、邱顯誠之胞妹,詹美娟前為邱顯明之女朋友,2人於112年6月間分手,楊嘉惠於113年1月1日起接任牛老大小吃店(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負責人乙職,另詹美娟、邱顯明、邱顯誠均為牛老大小吃店之合夥人,分別出資新臺幣(下同)1萬元、2萬元、4萬元。詎楊嘉惠竟於113年2月19日不詳時間,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未經詹美娟同意,先偽造如附表所示內容之「合夥讓渡同意書」,並盜蓋詹美娟印章於上開同意書,再將移轉詹美娟之牛老大小吃店出資額予邱顯明所需之資料及上開同意書交由捷鴻會計師事務所不知情之田錦文,持向主管機關申請牛老大小吃店合夥人出資額轉讓、商業登記變更登記以行使,使詹美娟之出資額1萬元移轉至邱顯明名下,詹美娟因而失去合夥人資格,足生損害於詹美娟及主管機關對公司出資額管理監督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楊嘉惠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詹美娟於偵查中之指述。
㈢、證人邱晨顏於偵查中之證述。
㈣、被告於113年9月14日傳送與告訴人之簡訊內容截圖1份。
㈤、被告與邱顯明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
㈥、告訴人110年至112年間之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3份。
㈦、113年2月19日合夥讓渡同意書、委任書臺北市商業處113年2月22日北市商二字第1134102413號函。
㈧、告訴人提出之玉山商業銀行匯款單、支票影本6張、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所為偽造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偽造「合夥讓渡同意書」,並盜蓋告訴人印文於其上後,再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持向主管機關申辦牛老大小吃店合夥人出資額轉讓、商業登記變更登記行使之犯行,為間接正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四、本院審酌被告明知同為牛老大小吃店合夥人之告訴人並未同意轉讓出資額予他人,竟任意偽造合夥讓渡同意書,再交付予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持以向主管機關辦理轉讓登記,嚴重危害告訴人之合夥人權益,亦影響政府對企業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實不可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於公司上班,月收入新臺幣(下同)4萬5仟元,無需扶養家人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於本院審理中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刑章,犯後已表達悔過之意,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並已履行完畢,此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為證,告訴人亦表達同意給予從輕或緩刑之機會,故認被告經此偵查審判程序,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六、末以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合夥讓渡同意書」,雖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已交付予臺北市政府辦理變更登記,難認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周彥憑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書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宏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附表:同意書內容合夥讓渡同意書 本人詹美娟同意將所持有之牛老大小吃店(統一編號:00000000)之出資金額10,000元轉讓予邱顯明,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據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合夥人:楊嘉惠(具名蓋章) 合夥人:楊啟銅(具名蓋章) 合夥人:邱顯明(具名蓋章) 合夥人:邱顯誠(具名蓋章) 合夥人:林佳正(具名蓋章) 合夥人:史光榮(具名蓋章) 合夥人:高裕程(具名蓋章) 詹美娟(具名蓋章) (全體合夥人具名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