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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簡字第 13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137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鴻儒選任辯護人 賴俊豪律師

鄭皓文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303號),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移轉管轄至本院,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099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陳鴻儒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鴻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15日,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Teddy」、「Melody」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飛」與吳佳臻聯繫,假以投資名義之詐術,致使吳佳臻陷於錯誤,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當場交付或依陳鴻儒指示匯入其指定之不知情友人游宜婕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A帳戶)、廖偉婷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B帳戶),旋遭陳鴻儒提領一空。嗣因吳佳臻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理 由

一、證據名稱:

㈠、訊被告陳鴻儒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吳佳臻警詢時之指述。

㈢、證人游宜婕警詢時、證人廖偉婷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記錄表、對話蒐證照片。

㈤、游宜婕、廖偉婷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假投資之詐騙手法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多次交付款項之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為數行為,然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另原起訴書雖僅就附表編號2部分提起公訴,其中編號1部未據起訴,惟該未起訴部分與移送併辦部分,皆與起訴事實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依法併予審判。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竟假以投資之名義,對告訴人施用詐術騙取款項,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觀念,行為殊屬不當,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向本院積極表達與告訴人和解之意,惟因告訴人未予回應而未能達成調解或取得其等諒解之犯後態度;兼衡其前有多次詐欺案件之前科素行、本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暨其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廣告公關,月收入3-5萬元,不須撫養家人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本件犯行詐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為其本案犯罪不法所得,此部分既未扣案,被告亦未歸還予告訴人,當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偵查起訴,及檢察官劉文瀚移送併辦,由檢察官林書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宏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交付 或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交付方式 備註 1 112年3月16日 8萬元 面交 未據起訴 2 112年04月20日1時49分許 2萬元 匯入中信A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22303號 3 112年04月21日16時03分許 3萬元 匯入中信B帳戶 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0990號 4 112年06月07日15時39分許 4萬5仟元 匯入中信B帳戶 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0990號 5 112年06月30日19時34分許 2萬5仟元 匯入中信B帳戶 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0990號 6 112年06月30日19時55分許 1萬元 匯入中信B帳戶 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10990號 合計21萬元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