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交簡字第45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輝松
王永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2153號),因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原審理案號: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84號)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鄭輝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永池犯頂替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鄭輝松、王永池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鄭輝松所為,係犯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王永池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鄭輝松於服用酒類後吐氣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3毫克之狀態下,仍心存僥倖,執意駕駛自用小貨車於道路上行駛,且追撞前車造成事故,不僅漠視己身安危,更罔顧公眾行之安全;被告王永池明知上情,為使被告鄭輝松脫免刑責而出面頂替,所為誤導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妨害國家司法權之行使,所為均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2人犯後均已坦承犯行,並審酌被告鄭輝松駕駛之車種、行駛地區、路程、期間;被告王永池被告犯罪之動機乃係因被告鄭輝松為其妹婿,且頂替行為後不久即為警發現,被告鄭輝松嗣後不久亦自陳係駕駛人,犯罪所生之危害並未擴大;兼衡被告2人並無犯罪前科、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群庭偵查起訴,檢察官鄭存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茂榮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2153號被 告 鄭輝松 (略)
王永池 (略)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輝松於民國114年4月13日23時許至2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住處飲用高粱酒後,仍於翌(14)日13時許駕駛BWD-9071號自小貨車上路,嗣行經新北市○○區○○○道0段路○○號356417處前,追撞前方停等紅燈由陳建宇駕駛之ANY-7107號自小客車,嗣經警獲報前往處理,王永池明知自己非駕駛人卻意圖使鄭輝松隱避而基於頂替之犯意,向現場處理交通事故之警員出面佯稱為駕駛人,且以駕駛人之身分接受警員對之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藉此頂替鄭輝松,之後員警查看車輛行車紀錄器時,發覺鄭輝松為實際駕駛人,而於當日13時58分許對鄭輝松實施酒精濃度檢測,結果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3毫克,因而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輝松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被告王永池於警詢、偵查中坦承出面頂替乙情不諱,核與證人陳建宇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1紙、現場錄影譯文1份、現場錄影畫面1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1紙、酒精測定紀錄表2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4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份、現場照片15張等資料在卷可稽,其等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鄭輝松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被告王永池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之頂替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檢 察 官 簡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