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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交附民字第 5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4號

第555號原 告 吳秀菊被 告 太豐觀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丁朝明上列原告因被告鄭淞耀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4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對被告太豐觀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鄭淞耀因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4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鄭淞耀、太豐觀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前於民國114年9月1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原告對被告鄭淞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先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惟漏未將被告太豐觀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一併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爰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美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