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9號原 告 林天來 (即林家弘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楊東義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568號),經原告林家弘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林家弘於民國114年7月8日死亡,其一繼承人即林家弘之父原告林天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另一繼承人即林家弘之母葉淑娟聲明業已拋棄繼承,陳報不願承受訴訟,有原告林天來之陳報狀、林家弘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查詢結果、葉淑娟之個人基本資料、本院114年11月21日新北院胤家俊114年度司繼字第4444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在卷可參。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美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