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99號原 告 葉淑娟 (即林家弘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楊東義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5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由葉淑娟為原告林家弘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林家弘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4年7月8日死亡,本院遂於114年11月28日裁定由林家弘之繼承人葉淑娟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惟葉淑娟業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14年11月21日新北院胤家俊114年度司繼字第4444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在案,故葉淑娟既拋棄繼承,則本院前所為由葉淑娟為林家弘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之裁定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美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