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39號原 告 賴佳偉訴訟代理人 洪振庭律師被 告 鄭志廣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2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即告訴人於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261號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已具狀撤回對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刑案部分另為不受理判決,本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2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鴻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