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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易字第 143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143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建儒

陳庭漢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案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起訴因認被告2人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54條毀損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2人傷害等案件,起訴認其2人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第354條毀損等罪嫌,惟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08條第1項、第357條等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本案業據告訴人撤回其對被告2人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有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4年度偵字第7622號

被 告 邱建儒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鎮○○00號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庭漢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建儒認其與陳育生間有金錢糾紛而對陳育生心有不滿。於民國114年1月18日3時37分許,邱建儒與其友人陳庭漢一同至陳育生位在新北市蘆洲區長安街住處(地址詳卷),共同基於傷害、毀損、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聯絡,邱建儒、陳庭漢先按壓上址門鈴,陳育生一開門,邱建儒、陳庭漢即衝進陳育生住處,拿滅火器攻擊陳育生,使陳育生因此受有頭部創傷、左臉頰與顳骨下頷周圍開放性傷口(之初期照護)、左側足部開放性傷口(之初期照護)、左側手部挫傷(之初期照護),並於衝突過程中毀損陳育生家中供奉神明的杯子3個,致該等杯具破損而不堪用,足生損害於陳育生。

二、案經陳育生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邱建儒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及自白 被告邱建儒供稱在告訴人陳育生打開門時,被告邱建儒衝進告訴人家中,欲搶告訴人手中之刀子,並在刀搶過來後,亂揮時揮到告訴人,被告邱建儒曾以手將杯子掃到地上,其願意承認涉犯侵入住居、毀損、傷害等罪嫌。 2 被告陳庭漢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及自白 被告陳庭漢供稱其係陪同被告邱建儒去找告訴人,告訴人拿刀子應門,被告陳庭漢、邱建儒就闖進去跟告訴人理論,被告陳庭漢沒有搶刀子,但去拿滅火器,應該有用滅火器丟告訴人,被告陳庭漢曾用手把神桌上東西揮掉,其願承認涉犯侵入住居、傷害、毀損等罪嫌。 3 告訴人陳育生於警詢中之指訴 被告邱建儒、陳庭漢於前開時點衝入告訴人家中、以滅火器攻擊告訴人、毀損告訴人家中佛具杯器之狀況。 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警方於現場扣得滅火器1支(已發還告訴人)。 5 監視器影像截圖 被告2人前往告訴人住家之情形。 6 現場照片、杯具破損之照片 ⑴現場情形。 ⑵杯具毀損之狀況。 7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114年1月18日乙種診斷書 告訴人於114年1月18日6時5分至急診就診時,診斷受有頭部創傷、左臉頰與顳骨下頷周圍開放性傷口之初期照護、左側足部開放性傷口之初期照護、左側手部挫傷之初期照護。

二、核被告邱建儒、陳庭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54條毀損等罪嫌。

被告2人就前開所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等人以一行為觸犯前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傷害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檢 察 官 彭馨儀

裁判案由: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