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135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英杰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2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案被訴公然侮辱及毀損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案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略,詳卷】,起訴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犯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之物罪嫌(本院按:關於涉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罪部分,本院另行審結,合併說明)。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妨害風化等案件,起訴認其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之強暴犯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之物罪嫌,惟依同法第314條、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本案業據告訴人撤回其此部分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有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略,詳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