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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易字第 3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36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582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與甲 (代號AD000-K113254,姓名年籍詳卷)於民國101年間曾任職同一公職單位,對甲 心生愛慕,竟基於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騷擾方式,違反甲 意願反覆騷擾甲 ,足以影響甲 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二、案經甲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警員職務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各1份、被告於113年8月23日至甲 工作地點照片1張、語音訊息錄音光碟1片(見偵卷第10頁;不公開偵卷第13頁反面、第14頁至第15頁及證物袋)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跟蹤騷擾防制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

、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包含: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

2、4、5款定有明文。被告以附表所示方式騷擾告訴人之行為,已致告訴人不堪其擾且心生畏懼,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㈡被告以附表所示方式騷擾告訴人之數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

時間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僅為前同事關係,竟為求愛而違反告訴

人意願,以附表所示方式騷擾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且身心受創(見不公開偵卷第13頁診斷證明書),嚴重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對告訴人所造成之危害程度,及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罹患妄想型思覺失調症之身心狀況,自陳已退休無業、需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形(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卷第39頁、第41頁診斷證明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

編號 時間 騷擾方式 0 113年8月23日 17時15分許 前往新北市板橋區甲 工作場所(地址詳卷)找甲 0 113年9月8日 16時58分許 以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傳送語音訊息:「○○(甲 姓名,下同),我是友長啦,今天天氣颳風下雨,衣服有多穿嗎…妳今天過得好嗎,吃飽了嗎,我很想妳,我很愛妳(重複數次)」予甲 0 113年9月8日 17時46分許 以上開號碼傳送語音訊息:「○○,我友長啦,今天晚上不能見面嗎,我想要跟妳說想要見面跟妳說一些…回去8、9點好嗎,可以見面嗎,可以說一些…我愛妳(重複數次)」予甲 0 113年9月9日 17時2分許 以上開號碼傳送無聲語音訊息予甲 0 113年9月9日 17時4分許 以上開號碼傳送語音訊息:「今天去台大,說要做切片的檢查,看這個手指頭到底是…我愛妳(重複數次)」予甲 0 113年9月10日 16時48分許 以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傳送語音訊息:「我友長啦,我新的手機忘記帶」予甲 0 113年9月11日 16時39分許 以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傳送語音訊息:「○○,我友長啦,今天…我愛妳(重複數次)」予甲 0 113年9月12日 16時58分許 以上開號碼傳送語音訊息:「○○,我友長啦,今年是孤鸞年,今年…,所以變成說如果我們要結婚,就要等到明年開始才會知道,對嗎,明年1月遇到…我愛妳(重複數次)」予甲 0 113年9月13日 16時59分許 以上開號碼傳送無聲之語音訊息予甲 00 113年9月13日 17時1分許 以上開號碼傳送語音訊息:「○○,我友長,妳今天過的快樂嗎,我昨天說的是明年哪一天我們結婚…適合來喬看看」予甲

裁判案由:跟蹤騷擾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