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394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欣妤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7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4犯業務侵占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查本案被告A04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爰審酌被告年僅20幾歲,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利用擔任超商店員之機會,恣意侵占業務上管理持有之商品供己食用,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無前科紀錄而素行尚可、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未婚、需扶養未成年子女及父母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侵占財物之價值非鉅及告訴人所受之損失暨被告固供稱已與告訴人和解,嗣會補提和解書過院,然迄今均未提出,經本院與告訴人聯繫查證和解賠償事宜,被告雖曾與告訴人聯繫欲到店書寫和解書,然即無後續,有本院電話聯絡紀錄1份在卷可佐,是堪認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未扣案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供食用之商品,共價值新臺幣229元,為被告違犯本案之犯罪所得,為求澈底剝奪被告不法利得,杜絕僥倖心理,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A02偵查起訴,檢察官蔡佳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宏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9764號被 告 A04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在A03擔任店長之全家便利商店板橋美華店門市(址設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下稱板橋美華門市)擔任店員期間,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均在板橋美華門市內,分別將A03所管領附表所示物品侵占入己。
二、案經A03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4於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①告訴人A03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②證人即板橋美華店負責人劉彥辰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①現場監視器翻拍畫面1份 ②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板橋美華門市內,未就附表所示物品結帳之存根聯4張 ③附表所示物品之價值發票5張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附表所為4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上開4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之犯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均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另請審酌被告至今仍未取得告訴人、證人原諒等情,量處適當之刑,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檢 察 官 A02附表編號 時間 物品 價值 (新臺幣) 1 113年9月21日8時46分許 日式茶裏王綠茶2罐 40元 2 113年9月22日 12時13分許 珍珠香腸(蒜味)1包 42元 3 113年9月23日9時14分許 乳酪德式小香腸1包、仙女紅茶1杯 42元、40元 4 113年9月26日8時許 焦糖拿鐵1杯 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