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4003號
114年度審易字第4420號115年度審易字第119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滙敏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張雅婷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7052、30270、35762、39535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48583、52499號【追加㈠案】;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836號、115年度調院偵字第24號、115年度偵字第608、2883、7470、7473號【追加㈡案】),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A05犯如附表二「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二編號1、3至8、11至1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號2、9、10、1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伍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按附表三所示和解文書所載之金額及履行方式向陳銘耀、莊秀子、A04、曾億友、關孟雯支付損害賠償。
事 實
一、A05係寵愛女人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2,下稱寵愛女人公司)之負責人,經營「寵愛女人」二手精品交易平台,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將附表一編號1至6、8、10、15所示賣家蔡秀珍、陳銘耀、蕭子秦、蘇昱安、陳雅瑩、羅梓文、A03、A04、關孟雯寄賣之商品或販售所得;及附表一編號7、9、11至14所示買家曹靜旻、莊秀子、曾億友、佘霞、李其蓉、林春誼支付用以購買二手精品之款項或用以交換之精品,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作為支付寵愛女人公司應付帳款及民間高利貸債務之用。
二、案經陳銘耀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蕭子秦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陳雅瑩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羅梓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曹靜旻、曾億友、佘霞、李其蓉、林春誼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A03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A04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關孟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蔡秀珍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莊秀子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蘇昱安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5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秀珍、陳銘耀、蕭子秦、陳雅瑩、A03、A04、曾億友、林春誼於警詢時;證人即告訴人羅梓文、曹靜旻、莊秀子、佘霞、李其蓉、關孟雯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石佳琪律師、證人陳萱穎(原名陳惠菁)、白康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寵愛女人公司與雷神資本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18日網路平台轉讓協議、寵愛女人公司通訊軟體群組對話紀錄擷圖、網路新聞相關報導擷圖、精品交易平台網頁擷圖、公司聲明稿、台灣公司網登記基本資料、寵愛女人公司申設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第三方支付高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對應實體帳號為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單及交易明細、寵愛女人公司變更登記表、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114年9月19日台票總字第1140002662號函及函附寵愛女人公司存款不足退票明細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寵愛女人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資料(見114年度偵字第27052號偵查卷第71頁至第75頁、第89頁至第107頁、第133頁至第157頁、第169頁至第185頁、第187頁至第203頁;114年度偵字第30270號偵查卷第27頁至第37頁、第39頁、第41頁至第49頁、第51頁至第56頁;114年度偵字第48583號偵查卷第23頁至第43頁;114年度偵字第45637號偵查卷第17頁至第18頁、第34頁至第44頁;115年度偵字第2883號偵查卷第18頁)及附表一「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侵占告訴人陳銘耀陸續寄賣商品之行
為,係基於業務上之持有關係,於密接時間易持有為所有,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顯係出於反覆持續業務侵占之單一決意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成立一罪。
㈢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業務侵占犯行(共15罪),分別侵害
告訴人15人之獨立財產監督權,且犯罪之時間、空間亦有相當差距,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利用經營二手精品交易平台之機
會,侵占業務上持有之寄賣商品或代收款項,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所為均應予非難,另考量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已陸續與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達成和解或洽談和解事宜中(詳附表一「和解情形」欄所載),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各次侵占之財物種類及價值,及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自陳擔任公司負責人、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個人及公司收入均用以清償負債之經濟狀況(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4003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2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二編號1、3至8、11至14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分別就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得易科罰金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
表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大部分告訴人達成和解,堪認確有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依附表三所示和解文書所載之金額及履行方式賠償告訴人陳銘耀、莊秀子、A04、曾億友、關孟雯,倘被告違反本院諭知之上開應行負擔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此敘明。
四、沒收:㈠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3、5至15所示犯行所侵占之款項或商品
,固屬其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被告已與上述告訴人達成和解(部分已付清款項),本院認被告所為賠償,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在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行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被告上揭犯罪所得。
㈡被告侵占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告訴人蔡秀珍、蘇昱安寄賣
之精品,為其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且尚未實際合法發還或全數賠償告訴人蔡秀珍、蘇昱安,宣告沒收亦無過苛、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檢察官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執行沒收時,如被告已有與告訴人蔡秀珍、蘇昱安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自應由檢察官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2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余佳恩追加起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鴻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侵占方式 侵占款項及商品 證據資料 和解情形 1 蔡秀珍 (追加㈡案附表編號6) 賣家蔡秀珍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將右列商品親送至上址寵愛女人公司寄賣,被告為週轉公司債務,未將販售所得及未售出商品給付或返還蔡秀珍。 1.Burberry羊毛衣1件(價值約700元) 2.RIMOWA行李箱2個(價值約1萬7,500元) 3.鞋子1雙(價值約699元) 4.愛馬仕斗篷1件(價值約8萬1,000元) 5.香奈兒耳環2副(價值約5萬元) 6.卡蒂亞鑽戒1只(價值23萬元) 告訴人蔡秀珍之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寵愛女人公司對語紀錄擷圖、商品代售契約暨附件(見竹檢114年度偵字第19550號卷第17頁至第19頁、第20頁至第21頁、第22頁至第31頁) 已給付8萬元,餘款尚在洽談和解條件中(見本院卷第183頁、第185頁被告與告訴人蔡秀珍之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被證12】) 2 陳銘耀 (追加㈡案附表編號3) 賣家陳銘耀自113年9月起,將商品陸續寄放在寵愛女人二手精品交易平台寄賣,被告為週轉公司債務,未將販售所得給付陳銘耀。 販售寄賣商品所得290萬3,750元 告訴人陳銘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寄賣商品交易紀錄(見115年度偵字第608號偵查卷第15頁、第16頁至第50頁) 已和解,約定還款履行期限至117年5月30日(詳細和解內容詳和解協議所載,見115年度偵字第608號偵查卷第11頁) 3 蕭子秦 (起訴書附表編號5) 賣家蕭子秦於113年10月3日,將其所有之Gucci手提袋1個寄予寵愛女人公司平台之買家「楊沛晴」,買家已付款予寵愛女人公司,惟寵愛女人公司未將販售所得給付予蕭子秦。 Gucci手提袋1個(價值5萬5,000元) 寵愛女人公司聲明書擷圖、平台網站頁面擷圖、加入平台通知信函及寄貨商品明細及照片、告訴人蕭子秦與被告通訊軟體對話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114年度偵字第35762號卷第17頁至第43頁、第49頁至第53頁、第55頁、第69頁) 已和解並付清款項(見本院卷第81頁和解書【被證3】) 4 蘇昱安 (追加㈡案附表編號7) 賣家蘇昱安於113年10月7日將右列商品交付寵愛女人公司不知情鑑定師林庭安,鑑定後由寵愛女人公司寄賣,被告為週轉公司債務,未將未售出之右列商品返還蘇昱安。 Tiffany鑽戒1只(委託底價20萬元) 告訴人蘇昱安之商品代售契約、對話譯文、寵愛女人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1月12日函(見114年度他字第8478號卷第6頁至第9頁、第10頁至第13頁反面、第16頁至第17頁) 已給付5萬5,000元,餘款尚在洽談和解條件中(見本院卷第187頁、第189頁轉帳畫面擷圖【被證13】) 5 陳雅瑩 (追加㈡案附表編號2) 賣家陳雅瑩於113年10月28日將右列商品寄送至上址寵愛女人公司寄賣,被告為週轉公司債務,未將販售所得及未出售商品給付或返還陳雅瑩。 1.YSL包包1個(價值約3萬2,000元) 2.CHANEL包包1個(價值約3萬8,000元) 3.愛馬仕耳環1副(價值約1萬2,000元) 4.愛馬仕手環1只(價值約1萬8,000元) 告訴人陳雅瑩之對話紀錄擷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寄送用品收據照片、代售契約擷圖(見114年度偵字第53988號卷第7頁至第10頁、第16頁、第17頁、第19頁、第21頁、第22頁至第27頁) 已調解成立並付清款項(見115年度調院偵字第24號偵查卷第3頁至第4頁、本院卷第145頁對話紀錄擷圖【被證7】) 6 羅梓文 (起訴書附表編號1) 賣家羅梓文於113年12月17日,在上址寵愛女人公司,將其所有右列商品交付該公司鑑定師,A05將該商品出售後,並未將販售所得給付羅梓文。 愛馬仕柏金包1個(價值35萬元) 告訴人羅梓文之商品代售契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一般商品收付契約(見114年度偵字第27052號偵查卷第33頁至第38頁、第45頁至第53頁、第57頁、第61頁、第63頁、第85頁至第87頁、第109頁至第131頁) 已和解(見本院卷第77頁和解書 【被證1】) 7 曹靜旻 (起訴書附表編號6) 買家曹靜旻於114年1月26日,匯款5萬元、4萬9,999元至寵愛女人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欲購買二手精品包,寵愛女人公司並未通知賣家出貨或退費予曹靜旻。 9萬9,999元 告訴人曹靜旻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交易擷圖(見114年度偵字第39535號偵查卷第25頁至第33頁、第43頁至第47頁、第49頁至第54頁) 已調解成立並付清款項(見114年度偵字第39535號偵查卷第73頁至第74頁、第81頁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 8 A03 (追加㈠案附表編號1) 賣家A03經由寵愛女人二手精品交易平台出售LV包包1個,並於114年3月6日,在臺北市○○區○○○○○○0號出口交付上開LV包包予買家,買家已匯款8萬8,025元至該平台指定之第三方支付高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該公司於114年3月19日將款項匯至寵愛女人公司申設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然A05並未將款項給付A03。 LV包1個(價值8萬8,025元) 告訴人A03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狀、臉書對話擷圖、存摺封面、繳交年費證明、商品已商出之交易明細、訂單狀態、買家對話及取貨翻拍照片、寵愛女人債權轉讓暨債務承擔合約書(見114年度偵字第48583號偵查卷第65頁、第67頁、第95頁至155、第157頁、第159頁至第181頁、第183頁至第187頁) 已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見114年度偵字第48583號偵查卷第207頁至第208頁、第247頁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 9 莊秀子 (追加㈡案附表編號5) 買家莊秀子於114年3月12日12時許,匯款32萬6,000元至滙水行銷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提供其所有估價約32萬4,000元之二手包包及鞋子,用以向寵愛女人公司購買愛馬仕Kelly Dance包包1個(價值65萬元),被告為週轉公司債務,未給付上開商品,亦未返還上述款項及物品予莊秀子。 1.32萬6,000元 2.二手包包及鞋子(價值約32萬4,000元 (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愛馬仕KellyDance包包1個」,應予更正) 告訴人莊秀子之一般商品收付契約、通訊軟體對語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收款人滙水行銷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申請書(見雲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2588號卷第15頁、第17頁、第21頁、第31頁、第33頁、第35頁、第37頁至第45頁、第47頁、第49頁、第75頁至第86頁、第141頁至第169頁) 已達成和解並分期給付中(約定還款履行期限至120年2月28日,見本院卷第147頁至155頁、第181頁債務協商分期清償協議書、與告訴人莊秀子之對話擷圖【被證8、11】) 10 A04 (追加㈠案附表編號2) 賣家A04經由寵愛女人二手精品交易平台出售右列精品,於114年3月13日,在上址寵愛女人公司交付精品,嗣A05並未將販售所得給付A04。 ⒈Hermes包包1個、Kelly 28包包1個、Kelly飛馬包包1個、粉色手環1個、黑手環1個、雙十字黑手環1個、雙D冰川白手環1個、絲巾皮夾1個、Chanel包包1個、 Boy包包1個、Coco Handle包包1個、皮夾1個、Dior黛妃包包1個、Hermes twilly絲巾1條(價值合計29萬2,800元) ⒉Hermes Birkin30包包1個、Hermes Kelly28包包1個、Chanel 黑金相機子母包1個、Chanel boy中號包包1個、Chanel coco handle包包1個(價值合計130萬元) 告訴人A04之商品買賣契約書、通訊軟體對話擷圖、支票2紙、本票2紙、寵愛女人債權轉讓暨債務承擔合約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商品代售契約(見114年度偵字第52499號卷第17頁至第25頁、第27頁至第31頁、第33頁、第35頁、第37頁至第45頁、第65頁、第67頁、第85頁至第97頁、第99頁至第107頁) 已調解成立並分期給付中(約定還款履行期限至120年2月28日,見114年度偵字第48583號偵查卷第243頁至第244頁本院調解筆錄、本院卷第139頁至143頁債務協商分期清償協議書【被證6】) 11 曾億友 (起訴書附表編號2) 買家曾億友於114年3月21日,匯款8萬9,999元至寵愛女人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欲購買二手精品包,寵愛女人公司並未通知賣家出貨或退費予曾億友。 8萬9,999元 告訴人曾億友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4年度偵字第30270號偵查卷第23頁、第63頁、第65頁、第67頁至第69頁、第71頁、第73頁) 已調解成立,尚未至履行期(見114年度偵字第30270號偵查卷第163頁臺北市○○區○○○○○000○○○○○○000號調解書) 12 佘霞 (起訴書附表編號4) 買家佘霞於114年4月1日,匯款5萬元、1萬元至寵愛女人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欲購買二手精品包,寵愛女人公司並未通知賣家出貨或退費予佘霞。 6萬元 告訴人佘霞之網路平台頁面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4年度偵字第30270號卷第95頁至第101頁、第103頁、第105頁) 已調解成立並付清款項(見本院卷第79頁新北市○○區○○○○○000○○○○○○000號調解書、第137頁與告訴人佘霞之對話擷圖【被證2、5】) 13 李其蓉 (起訴書附表編號3) 買家李其蓉於114年4月7日,匯款5萬元、3,000元至寵愛女人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欲購買二手精品包,寵愛女人公司並未通知賣家出貨或退費予李其蓉。 5萬3,000元 告訴人李其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通訊軟體對話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擷圖(見114年度偵字第30270號卷第79頁、第81頁、第83頁、第85頁、第89頁、第91頁) 已調解成立並付清款項(見114年度偵字第30270號偵查卷第167頁臺北市○○區○○○○○000○○○○○○000號調解書、本院卷135頁與告訴人李其蓉之對話紀錄擷圖【被證4】) 14 林春誼 (追加㈡案附表編號4) 買家林春誼於114年4月11日匯款4萬5,999元至寵愛女人公司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欲購買DIOR包包1個,然被告迄未寄送商品給林春誼。 4萬5,999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DIOR包包1個」,應予更正) 告訴人林春誼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交易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5年度偵字第2883號偵查卷第20頁、第21頁、第22頁至第25頁、第27頁、第28頁) 已和解並付清款項(見115年度偵字第2883號偵查卷第45頁撤回告訴書) 15 關孟雯 (追加㈡案附表編號1) 賣家關孟雯於114年4月17日15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將其所有之右列商品交付予不知情之寵愛女人公司業務員陳萱穎寄賣,被告為週轉公司債務,未將販售所得及未售出商品給付或返還關孟雯。 1.愛馬仕Kelly28 Epsom 1個(委託底價45萬元) 2.愛馬仕Lindy 30 1個(委託底價18萬元)3.LV 絲巾3條 4.Twilly黃色藤蔓1條 5.愛馬仕方巾1條 6.愛馬仕小馬皮件1個 告訴人關孟雯與寵愛女人公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 、商品代售契約及商品照片、寵愛女人精品服務部商品簽收單 、商品買賣契約(見114年度他字第5025號卷第10頁至第15頁、第19頁至第25頁、第31頁至第32頁、第33頁至第37頁、第38頁至第42頁) 已(和)調解成立並給付部分款項(見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836號偵查卷第3頁至第4頁、第9頁至第10頁本院調解筆錄、和解協議)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蔡秀珍 A05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Burberry羊毛衣壹件、RIMOWA行李箱貳個、鞋子壹雙、愛馬仕斗篷壹件、香奈兒耳環貳副、卡蒂亞鑽戒壹枚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陳銘耀 A05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蕭子秦 A05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蘇昱安 A05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Tiffany鑽戒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陳雅瑩 A05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羅梓文 A05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曹靜旻 A05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A03 A05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莊秀子 A05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0 A04 A05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11 曾億友 A05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佘霞 A05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李其蓉 A05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林春誼 A05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關孟雯 A05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和解文書(所在卷頁) 1 陳銘耀 (附表編號2) 114年11月29日和解協議(115年度偵字第608號偵查卷第11頁) 2 莊秀子 (附表編號9) 115年3月20日債務協商分期清償協議書(本院卷第147頁至155頁) 3 A04 (附表編號10) 115年3月20日債務協商分期清償協議書(本院卷第139頁至143頁) 4 曾億友 (附表編號11) 臺北市○○區○○○○○000○○○○○○000號調解書(114年度偵字第30270號偵查卷第163頁) 5 關孟雯 (附表編號15) 本院調解筆錄、114年11月24日和解協議(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836號偵查卷第3頁至第4頁、第9頁至第1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