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448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志瑋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906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林志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起訴書關於「如附表所示」之記載,均更正為「如本判決附
表所示」、「附表編號1至6」之記載,均更正為「本判決附表編號1」。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甲基安非他命」以下補充「、3,4-亞甲
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第2行「甲基安非他命」、第5行「甲基安非他命」均刪除、第10行「甲基安非他命」更正為「毒品」、第11行「40.7190公克,」以下補充「驗餘淨重合計40.6834公克,」。
㈢證據清單證據名稱欄編號1「供述」更正為「自白」、編號3
「現場查獲照片8張」補充、更正為「扣案物品照片、扣案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
㈣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志瑋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本院搜索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北市鑑毒字第315號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
㈤起訴書附表內容補充更正為本判決附表內容。
二、論罪科刑:㈠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
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本件被告同時取得而持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其單一持有同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合計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林志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單純一罪。至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其於民國114年7月17日22時許,自本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甲基安非他命中取微量以玻璃球內燒烤施用一節,另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部分,因被告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應屬初犯施用毒品,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性質上均屬保安處分,與刑事處罰未可一概而論,宜由檢察官另行聲請送觀察、勒戒,與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不生吸收關係,二者在處理上不生任何衝突,更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之慮(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5號可資參照)。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國民健康危害甚鉅,竟漠視毒品之危
害性及法令之禁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助長毒品流通,且易滋生其他犯罪,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非佳、為自身吸食而持有毒品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持有期間、所生危害,暨其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外送員,須扶養母親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分別檢出如附表編號1至6「
鑑驗結果」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部分同時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又該第二級毒品成分無法有效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而用以裝盛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沾附前揭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因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㈡另扣案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物,被告固坦承為其所有,惟
僅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與其餘扣案物品,依卷內事證不足以證明與本案加重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有何直接關連,爰均不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榆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至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 扣案物、數量 鑑 驗 結 果 鑑 定 書 1 白色透明結晶塊7包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驗餘淨重合計40.6834公克,純質淨重合計34.081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8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見偵查卷第47頁至第48頁) 2 粉色藥錠19顆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⑵驗餘淨重合計7.56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北市鑑毒字第315號鑑定書(見偵查卷第49頁) 3 咖啡色藥錠6顆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⑵驗餘淨重合計2.32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北市鑑毒字第315號鑑定書(見偵查卷第49頁) 4 深綠色藥錠1顆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⑵驗餘淨重1.24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北市鑑毒字第315號鑑定書(見偵查卷第49頁至第49頁背面) 5 淺綠色藥錠1顆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 ⑵驗餘淨重0.95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北市鑑毒字第315號鑑定書(見偵查卷第49頁至第49頁背面) 6 棕色乾燥植物1包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成分 ⑵驗餘淨重0.79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4年北市鑑毒字第315號鑑定書(見偵查卷第49頁至第49頁背面) 7 白色結晶1包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⑵驗餘淨重0.8637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8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偵查卷第47頁) 8 混有白色粉末之白色結晶1包 ⑴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⑵驗餘淨重0.7717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8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偵查卷第47頁) 9 電子磅秤1臺 10 分裝袋1批 11 iPhone 16 Pro手機1具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9062號被 告 林志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志瑋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間某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之西門紅樓酒吧,以不詳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約
34.0818公克)。嗣經警於114年7月18日12時30分許,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林志瑋位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3樓之居所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其中附表編號1至6之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淨重約40.7190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推估達34.0818公克,其純質淨重已逾20公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林志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114年5月間某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之西門紅樓酒吧,以不詳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而持有之事實。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已逾純質淨重20公克之事實。 3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8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 ⑴證明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驗前總淨重40.7190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推估總純質淨重達34.0818公克之事實。 ⑵證明扣案毒品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成分之事實。 現場查獲照片8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嫌。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檢 察 官 康榆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查扣毒品初驗照片編號 備考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毛重0.80公克 9 ①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 ②總毛重47.2820公克,驗前總淨重40.7190公克;隨機抽取鑑定,純度約83.7%;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4.0818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毛重1.77公克 10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毛重0.96公克 11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毛重1.37公克 12 5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毛重13.6公克 13 6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毛重6.52公克 14 7 粉色藥錠 19顆 毛重8.11公克 6、7 ①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反應。 ②總毛重8.11公克,驗前總淨重7.64公克。(鑑驗報告未有純質淨重) 8 咖啡色藥錠 6顆 毛重3.16公克 8 ①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 ②總毛重3.16公克,驗前總淨重2.36公克。(鑑驗報告未有純質淨重) 9 深綠色藥錠 1顆 毛重1.44公克 4 ①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 ②毛重1.44公克,驗前淨重1.26公克。(鑑驗報告未有純質淨重) 10 淺綠色藥錠 1顆 毛重1.16公克 5 ①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 ②毛重1.44公克,驗前淨重0.97公克。(鑑驗報告未有純質淨重) 11 棕色乾燥植物 1包 毛重2.46公克 3 ①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反應。 ②毛重2.46公克,驗前淨重0.81公克。(鑑驗報告未有純質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