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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易字第 46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461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温晨發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緝字第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温晨發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19時21分許,前往告訴人傅千珊所經營、址設新北市○○區○○000○0號廣元府宮廟前,温晨發明知廣元府宮廟於斯時係處於上鎖且未開放他人進入之時段,竟基於毀損及侵入建築物之犯意,持擺放在宮廟門口之石獅子砸向玻璃門而無故侵入宮廟內,致玻璃門、石獅子均毀損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傅千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侵入住宅、毀損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08條、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粘郁翎提起公訴,檢察官孫兆佑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美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