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477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昀昇
黃佳雯選任辯護人 袁裕倫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213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簡昀昇、黃佳雯共同犯背信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佳雯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雪之戀蛋捲禮盒貳盒、滿漢大餐泡麵參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簡昀昇、黃佳雯於本院之供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簡昀昇受僱於告訴人梁君文,受告訴人委託從事起訴書所載職務,竟為一己之私,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為如起訴書所載之背信行為,而使被告黃佳雯取得如起訴書附表所示商品,而違背其職務,致生損害於告訴人,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等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所得財物之價值(總價值新臺幣【下同】700元),因告訴人未到庭,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調)解,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及其等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被告黃佳雯因本件共同背信犯行所得之雪之戀蛋捲禮盒2盒、滿漢大餐泡麵3盒,均屬於被告黃佳雯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然未實際發還告訴人,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香君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廖姵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有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2134號被 告 簡昀昇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佳雯 女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昀昇受僱於梁君文,擔任新北市○○區○○○路00號熊嗨星樂園新北三重店夾娃娃機主題親子遊樂園(下稱熊嗨星遊樂園)員工,負責補充、擺放夾娃娃機內之商品,係受委任為熊嗨星遊樂園處理業務之人。其與黃佳雯均明知使用夾娃娃機之遊戲規則為玩家投幣後,以技術操縱夾子夾取商品,夾中可獲得商品;未夾中商品,下次遊玩需重新投幣。然因黃佳雯技術不佳,未能夾得期望商品,故要求簡昀昇放水,其2人竟共同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由簡昀昇於附表所示時間,持保管之員工鑰匙,開啟夾娃娃機機臺商品區,徒手將附表所示商品置於出貨口,再由黃佳雯分別投入新臺幣(下同)10元硬幣1枚以操作夾子後逕自從出貨口取出簡昀昇放置之商品,嗣因民眾察覺有異,循線通報並調閱監視器後,梁君文始悉受害。
二、案經梁君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簡昀昇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 證明被告簡昀昇為熊嗨星遊樂園員工,以將附表所示商品置於出貨口之方式,任被告黃佳雯違反遊戲規則取得附表所示商品之事實。 2 被告黃佳雯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 證明被告黃佳雯要求被告簡昀昇以違反遊戲規則之方式,便利其取得附表所示商品之事實。 3 告訴人梁君文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4 監視器畫面及翻拍照片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簡昀昇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被告黃佳雯雖非為熊嗨星遊樂園、梁君文處理事務之人,然其與被告簡昀昇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及第28條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附表所為顯均係基於同一犯意接續為之,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將之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施行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檢 察 官 陳 香 君附表編號 時間 商品 價值 1 114年8月29日12時40分 雪之戀蛋捲禮盒2盒 共500元 2 114年8月29日13時3分 滿漢大餐泡麵3盒 共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