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審易字第 488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易字第488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育伶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北○○○○○○○○)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7104號、114年度偵字第312號),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A05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元、精品包壹個及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本案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二、證據清單證據名稱編號5所載「金蓓萱」均更正為「金倍萱」、「麗遠公司」均更正為「遠麗公司」、附表二更正如本判決附表;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05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㈠罪名:

核被告A05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間接正犯:

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部分,利用不知情之遠麗公司員工金倍萱、曾憫子遂行該部分犯行,為間接正犯。

㈢罪數:

被告對告訴人A04、A03施以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數次匯款及交付財物之行為,分別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分別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就上開2次犯行,犯罪時間不同,且造成不同被害人財產法益受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正當賺取財物,竟存不勞而獲之心態,恣意以上開方式詐取財物,致告訴人A04、A03分別受有高額之財產損害,所為均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取得其等諒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前有多次詐欺前科、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情節;暨其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有2名未成年子女需其扶養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㈤不定執行刑之說明:

查被告於本案雖有數罪併罰之情形,然觀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知其上開所犯各罪,於本判決確定後,尚可能與他案罪刑定執行刑,爰不予定執行刑,留待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詐得42萬3,000元(計算式:40萬5,000元+1萬8,000元=42萬3,000元)及精品包1個;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詐得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物,均為其本案犯罪所得,且均未據扣案,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惟本院酌以被告已返還告訴人A043萬元,此部分倘若再予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是本院僅就犯罪所得扣除實際返還金額後之餘額即39萬3,000元(計算式:42萬3,000元-3萬元=39萬3,000元)、精品包1個及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物部分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2偵查起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茂榮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刷卡金額 購買精品 精品價格 112年11月30日 171,000元 1 112年12月1日 S2596小香耳環 55,000元 112年12月1日 180,000元 112年12月2日 210,000元 112年12月3日 60,000元 112年12月4日 180,000元 2 112年12月4日 S3638 22菜籃 190,000元 112年12月5日 122,000元 112年12月6日 160,000元 3 112年12月6日 S3714/S3682紅粉LV水桶 148,000元 4 112年12月7日 S3755 LINDY 248,000元 112年12月7日 60,000元 112年12月8日 1,065,000元 5 112年12月8日 S3207紅色KELLY 580,000元 6 112年12月9日 Y0971/粉紅柏金30 700,000元 7 112年12月9日 S3810/康康腰包 150,000元 112年12月9日 200,000元 112年12月10日 100,000元 112年12月11日 692,000元 112年12月12日 100,000元 8 112年12月12日 B4962 CHANEL包 280,000元 9 112年12月12日 A11234 CHANEL包 220,000元 10 S3352卡地亞藍氣球 215,000元 11 112年12月12日 S3632 LV棋盤藍色後背包 85,000元 112年12月13日 110,000元 112年12月14日 96,000元 12 112年12月15日 B6809 CHANEL小方包 228,800元 13 112年12月15日 K6808 CHANEL22後背包 289,800元 112年12月15日 570,000元 112年12月16日 10,000元 14 112年12月17日 Y1302香奈兒粉色包 188,000元 15 112年12月17日 S2459 LV黑色ONTHEGO 98,000元 112年12月17日 10,000元 16 112年12月18日 Y1306 BOY20 188,000元 17 112年12月18日 Y1247 菜籃18 165,000元 112年12月18日 100,000元 18 112年12月19日 S2638 LV雙色郵差 86,000元 112年12月19日 356,000元 19 112年12月19日 S2750 LV NEVERFULL 52,000元 20 112年12月20日 Y1305 COCO23 308,000元 112年12月20日 60,000元 21 112年12月21日 S3247小香長夾 55,000元 22 112年12月21日 S3753 LV五用包 78,000元 23 112年12月21日 保養組1組+清潔1瓶 4,350元 112年12月21日 215,000元 24 112年12月22日 S3651/小香方胖 215,000元 112年12月25日 90,000元 25 112年12月25日 S3789/LV SPEEDY20 90,000元 112年12月25日 28,000元 112年12月26日 200,000元 26 112年12月26日 S3832/CHANEL方胖 200,000元 27 113年1月5日 S3622/LV長夾 28,050元 合計 5,145,000元 5,145,000元────────────────────────────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7104號114年度偵字第312號

被 告 A05 (略)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5經友人沈家卉介紹而認識A04,於民國112年4月某日起,向A04稱可投資精品買賣賺錢等語,A04遂投入新臺幣(下同)25萬、10萬元,均有獲得相當報酬。詎A05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6月2日某時,在不詳地點,向劉書好佯稱可再投資精品獲得2%報酬等語,致A04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匯款、交付現金或刷卡方式,交付附表一所示金額,共計40萬5,000元予A05。A05復承上開犯意,於112年6月17日某時,對A04佯稱:有買家願以15萬5,000元購買A04所持有之精品包1個等語,致A04陷於錯誤,於上開時間,在A04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住處,交付該精品包1個與A05而得手,惟A05逕以9萬9,000元出售該精品包,且僅匯款3萬元予A04。A05再承上開犯意,明知其並無代購手機之意思,於112年10月11日某時,竟對A04佯稱:

可以3萬2,000元價格販售IPHONE 15手機1支等語,致A04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29日19時56分許,匯款1萬8,000元至A05指定之銀行帳戶而得手。嗣因A05遲未交付約定利潤、貨款及指定手機,且避不見面,A04始悉受騙,報警處理。

二、A05與A03為朋友關係,因A03欲於113年2月19日開立二手精品店,有購買二手精品之需求,A05遂介紹遠麗有限公司板橋店(下稱遠麗公司)員工金蓓萱、曾憫子(前2人另為不起訴處分)予A03認識。嗣A03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遠麗公司提供之綠界科技ECPay線上刷卡方式,刷卡附表二所示金額,用以向遠麗公司購買附表二所示精品。詎A05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稱經A03授權,代為拿取附表二所示精品等語,致金蓓萱、曾憫子陷於錯誤,而交付上開精品得手。經A03聯繫店員,始知所購買之精品遭A05取走變賣,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A04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A03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5於偵查中之供述 ⑴被告坦承有告知告訴人A04可投資精品賺錢等語,並有將告訴人A04香奈兒包包以9萬9,000元變賣卻只還款3萬元,有佯稱要賣手機卻沒有出貨之事實。 ⑵被告坦承有將附表二所示精品取走變賣之事實。(惟辯稱:有將變賣款項即刷卡金額之一半交付與告訴人A03等語) 2 告訴人A04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佯稱投資精品賺錢等語,惟僅給付部份利息;復將香奈兒包包取走僅給付3萬元;又佯稱要賣手機卻沒有出貨之事實。 3 告訴人A03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被告將其所購買如附表二所示精品取走,佯裝從未取得該精品之事實。 4 告訴人A04製作之明細表、對話紀錄、刷卡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等資料 證明告訴人A04遭騙而支付上開款項、精品包之事實。 5 告訴人A03與同案被告金蓓萱、曾憫子對話紀錄、「黃老闆刷卡累計」明細、麗遠公司出貨單、被告與同案被告金蓓萱、麗遠公司吳副總對話紀錄 證明告訴人A03刷卡購買附表二所示精品、麗遠公司確實有出貨,惟遭被告領取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本於同一犯罪動機,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分別侵害告訴人2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所犯犯罪事實一、二部份,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詐得之金額及精品,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朱 柏 璋附表一:

編號 時間 金額 備註 1 112年6月2日22時5至6分 共10萬元 告訴人A04以其所申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轉帳至被告指定之帳戶 2 112年6月3日某時 10萬元 被告至告訴人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住處收取現金 3 112年6月3日5時36分 5萬元 被告傳送刷卡網站,收款店家為「禾裕管理顧問」 4 112年6月3日5時58分 3萬元 被告傳送刷卡網站,收款店家為「禾裕管理顧問」 5 112年6月3日6時0分 2萬元 被告傳送刷卡網站,收款店家為「禾裕管理顧問」 6 112年6月4日11時23分 10萬5,000元 被告傳送刷卡網站,收款店家為「禾裕管理顧問」 合計 40萬5,000元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刷卡金額 購買精品 精品價格 112年11月30日 171,000元 1 112年12月1日 S2596小香耳環 55,000元 112年12月1日 180,000元 112年12月2日 210,000元 112年12月3日 60,000元 112年12月4日 180,000元 2 112年12月4日 S3638 22菜籃 190,000元 112年12月5日 122,000元 112年12月6日 160,000元 3 112年12月6日 S3714/S3682紅粉LV水桶 148,000元 4 112年12月7日 S3755 LINDY 248,000元 112年12月7日 60,000元 112年12月8日 1,065,000元 5 112年12月8日 S3207紅色KELLY 580,000元 6 112年12月9日 Y0971/粉紅柏金30 700,000元 7 112年12月9日 S3810/康康腰包 150,000元 112年12月9日 200,000元 112年12月10日 100,000元 112年12月11日 692,000元 112年12月12日 100,000元 8 112年12月12日 B4962 CHANEL包 280,000元 9 112年12月12日 A11234 CHANEL包 220,000元 10 112年12月12日 S3632 LV棋盤藍色後背包 85,000元 112年12月13日 110,000元 112年12月14日 96,000元 11 112年12月15日 B6809 CHANEL小方包 228,800元 12 112年12月15日 K6808 CHANEL22後背包 289,800元 112年12月15日 570,000元 112年12月16日 10,000元 13 112年12月17日 Y1302香奈兒粉色包 188,000元 14 112年12月17日 S2459 LV黑色ONTHEGO 98,000元 112年12月17日 10,000元 15 112年12月18日 Y1306 BOY20 188,000元 16 112年12月18日 Y1247 菜籃18 165,000元 112年12月18日 100,000元 17 112年12月19日 S2638 LV雙色郵差 86,000元 112年12月19日 356,000元 18 112年12月19日 S2750 LV NEVERFULL 52,000元 19 112年12月20日 Y1305 COCO23 308,000元 112年12月20日 60,000元 20 112年12月21日 S3247小香長夾 55,000元 21 112年12月21日 S3753 LV五用包 78,000元 22 112年12月21日 保養組1組+清潔1瓶 4,350元 112年12月21日 215,000元 23 112年12月22日 S3651/小香方胖 215,000元 112年12月25日 90,000元 24 112年12月25日 S3789/LV SPEEDY20 90,000元 112年12月25日 28,000元 112年12月26日 200,000元 25 112年12月26日 S3832/CHANEL方胖 200,000元 26 113年1月5日 S3622/LV長夾 28,050元 合計 4,930,000元 4,930,000元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5-04